香港律師上訴高等法院 稱港府對陳同佳案有司法管轄權

▲潘曉穎被男友陳同佳殺害。(圖/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陳同佳來台旅遊時殺害同行的女友潘曉穎。(圖/翻攝臉書)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獲釋兩年未來台投案,香港律師蕭思江2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入稟(上訴),指命案雖發生在台灣,但死者潘曉穎為香港人,香港對案件應有司法管轄權,要求法庭頒令律政司有權以謀殺罪起訴陳同佳。

根據港媒報導,蕭思江透過「港人民權民生黨」名義提出上訴,被告為香港律政司司長、警務處處長,以及陳同佳。訴狀提到,台灣設有死刑,陳同佳為自己著想,在香港定罪比在台灣定罪更好。

▼陳同佳在港因洗黑錢案入獄,現已獲釋超過兩年。(圖/路透社)

▲▼陳同佳10月23日刑滿出獄。(圖/路透)

訴狀指出,雖然律政司司長多次稱命案在台灣發生,香港沒有管轄權,但死者潘曉穎是香港居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香港有司法管轄權,可以謀殺罪起訴陳同佳。

訴狀還提到,相信陳同佳已向警方錄供辭,要求警務處處長披露相關口供,若陳同佳有招認,將有助香港法院將其定罪。

訴狀中引用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9條,完整內容為,「在任何關於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所犯罪行的公訴書內,指稱受損害的人在所控告的罪行發生時是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即為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聆訊和裁定該案件的足夠指稱。」

▼潘曉穎的母親曾邀陳同佳公開對質,但未獲回應。(圖/路透社)

▲▼港女命案死者潘曉穎母親邀嫌犯陳同佳對質。(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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