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獵槍規範「未符原民狩獵要求」違憲 內政部承諾儘速完成修法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2013年持土造長槍獵捕保育類長鬃山羊、山羌(2019年除名),遭判刑3年6月,經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庭審並聲請釋憲;大法官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並未違憲,但2部子法的部分規定違憲,分別被大法官宣告即日起失效、2年內修正。對此,內政部表示,尊重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法規。

▲王光祿(左一)2018年在法律扶助基金會陪同下,到司法院前請求召開憲法法庭。(資料照/記者吳銘峯攝)

▲王光祿(左一)2018年在法律扶助基金會陪同下,到司法院前請求召開憲法法庭。(資料照/記者吳銘峯攝)

大法官解釋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項母法中有關原住民使用槍枝狩獵的規定都未違反《憲法》,僅強調《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所謂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包括原住民依傳統飲食習慣、生活文化,供自己或家人食用等非營利情形,才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意旨。

但分別依據2項母法所制定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2項子法,則分別有部分內容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或規範不足的問題。

803號解釋指出,《原住民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非定期的狩獵活動應在5天前申請的期限、程序規定,欠缺合理彈性;另外事前申報獵捕動物種類、數量,恐使原住民違反傳統文化,2項規定都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從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中,對自製獵槍規範有所不足,未符合原住民從事安全狩獵活動的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合法狩獵文化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2年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

針對《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違憲,主責機關內政部表示,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提升獵槍安全是內政部一貫立場,也理解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必須藉以使用安全的槍枝,才能更利於文化的維繫及傳承;因此內政部尊重釋憲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修正自製獵槍規格,並協請國防部提供自製獵槍零組件,確保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性。

內政部指出,會持續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開會研商討論,儘速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法制作業,使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得以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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