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拒捕開槍又衝撞遭擊斃 家屬求國賠680萬敗訴確定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毒販遭警方擊斃、家屬求國賠敗訴確定。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霧峰警分局2015年間與海巡署共同追緝販毒集團,雙方駁火後,遭通緝的毒販洪健修開車衝撞警方,遭警方開槍擊斃洪男。洪男家屬認為警方從背後開槍,警方用槍不符規定,因此要求國賠680萬元,一二審均遭駁回。洪男家屬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確定。

本案發生於2015年3月30日下午,家屬指控,霧峰分局員警與海巡人員到洪男位在新竹竹北市的居所查緝,洪男棄械跳樓、駕車脫逃時,卻遭警從背部槍擊,洪男中槍下車後不久倒地死亡。家屬認為警方應先槍擊汽車輪胎,不應自背後開槍射殺洪男,明顯用槍不當,因此洪男母親及2個女兒提出國賠訴訟,要求680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洪男在查緝過程,持槍朝警員射擊成傷並駕車衝撞,故胡姓員警於執行職務時,因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使用槍械,朝洪男車輪胎方向射擊,目的在於阻止繼續倒車衝撞,屬情況急迫而有使用警械的必要,是合理使用槍械,沒有逾越必要程度,駁回國賠請求。

家屬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開槍時,符合「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警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等使用槍械規範,已善盡注意義務,並無違法,二審也駁回請求。

家屬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一二審見解,認為警方用槍屬不得已之急迫狀況,且朝車胎射擊,符合用槍的相關規定,已善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最後仍駁回家屬請求。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