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倒楣!竟成為被害人! 檢察官:有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有罪判決,簡易判決,司法,官司。(圖/pixabay)

▲檢察官說明犯罪被害人補償金機制。(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近年來酒駕、殺人、虐童等案件時有所聞,若有一天,自己不幸成為犯罪被害人,除了欲哭無淚以外,還能做什麼?有檢察官PO文介紹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制,讓被害人可以透過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彌補損失。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指出,近來對於酒駕犯罪、殺人、虐童等事件,多為媒體所報導,且為社會大眾所關心之焦點,並進而促使立法者修法加重刑度,以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然不幸的事情發生後,除了聚焦於被告身上外,對於遭受犯罪行為之被害人、遺屬之照顧,政府也是責無旁貸。因此,政府於1998年間制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保障因犯罪行為而受有損害之人。

蔡東利介紹,在何種狀況下哪些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可聲請遺屬補償金。2.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被害人,可聲請重傷補償金。3.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可聲請性侵害補償金。其中,聲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順序為: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

蔡東利接著解釋,得聲請補償之項目及金額為:1.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2.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3.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4.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5.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此外,蔡東利也說明金額酌減的情況:1.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2.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例如:死亡車禍之案件,被害人本身就肇事原因,須負較大責任之情形;或被害人主動挑起糾紛,而遭致對方傷害等情形,均須酌減補償金。另外,因犯罪行為被害已受有損害賠償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以避免被害人有重複補償之情形。

最後蔡東利提醒,要注意時效的問題,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以書面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人審議委員會」聲請,必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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