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孫道存太電案中疑做偽證遭起訴 二審仍無罪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信前董事長孫道存,因與前財務長胡洪九掏空太電200餘億元,遭判刑3年定讞,至今已入獄服刑1年4月。他因為出庭為胡洪九作證時,依法具結後竟做出虛偽陳述,遭檢方依偽證罪起訴。一審無罪,高院31日二審宣判,仍判決孫道存無罪。依《速審法》規定,孫道存幾乎無罪確定。

▲▼孫道存到高等法院出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孫道存偽證案,二審仍無罪。(圖/記者吳銘峯攝)

本案檢方起訴指出,台北地院2005年間審理胡洪九涉案部分時,傳喚孫道存以證人身分應訊。當時合議庭法官針對太電轉投資的香港太豐行及海怡廣場詢問,孫道存在依法具結後,竟做出虛偽陳述,說完全不知道太豐行、海怡廣場等公司的運作。結果律師出示孫道存到香港的開會紀錄,這才戳破孫道存的謊言,檢方因此依照「偽證罪」,對孫道存提起公訴。

孫道存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二審。檢方認為,孫道存1986年後,就開始擔任太電公司的總經理,2000年後轉任太電董事長,身為太電公司17年的總經理、董事長,對公司營運應該非常清楚,不可能對公司重要的海外投資,完全不清楚。另外根據起訴卷證資料,孫道存領取的薪資一部分還來自太豐行,孫道存沒理由不知道太豐行公司運作情形,所以具有偽證犯意,應該有罪。

但孫道存反駁說,當時依照記憶回答,並無虛假陳述的意圖,而自己從未參與海外投資的部分,這都是胡洪九負責;他還說,當時沒有告知共同被告有「拒絕證言權」,所以他是「證人不適格」,當時應訊的內容,不應該用來當成起訴他犯罪的內容。

全案於31日宣判,高院還是認定孫道存並無偽證意圖,因此駁回檢方上訴,仍判決孫道存無罪。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制,孫道存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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