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走斑馬線卻遭撞成重傷 肇事騎士要賠62萬

▲▼台中地方法院。(圖/記者李忠憲攝)

▲男大生遭撞重傷,台中地方法院判肇事騎士要賠償62萬餘元。(圖/記者李忠憲攝)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大學二年級的李同學去年在霧峰區走行人穿越道上,遭一輛機車即使撞傷,導致多處骨折及脾臟撕裂傷,還因此休學1年。台中地院審結,刑事部分除依過失傷害罪判何姓機車騎士3月徒刑,民事部分也要賠償62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2017年4月14日騎著機車,行經霧峰區柳豐路時,在經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並暫停禮讓行人先行,結果撞上走在斑馬線上,就讀大學2年級的李姓男子。李男送醫後發現除了左脛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肱骨骨折外,脾臟也有撕裂傷,康復出院後怒告何男過失傷害,法院判3月確定,接著再提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李男庭上請求醫療費1萬6101元,看護費每日2000元計,請求6萬元;救護車及往返醫院治療之交通費支出1萬元,復健費2萬元,營養品支出2萬元,日後取出鋼釘約5萬元。另外,事發時他是大學2年級學生並已註冊,因事故發生致休學1年,原先已繳納學費僅退回部分,損失4萬6866元(已繳學費6萬9500元扣除退款2萬2634元),加上100萬精神慰撫金。總計求償128萬2967元。

承審法官認為,李男交通費有單據僅4800元,購買輔具及自行購買醫療用品2144元,註冊費損失之損害4萬6866元等得請求。至於復健費2萬元,營養品支出2萬元,日後取出鋼釘約5萬元並沒有收據,日後也有健保給付,不應允許。精神慰撫金降為50萬元為適當,合計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62萬9586元,其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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