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只告小三(王)的秘訣!檢察官:配偶身分很重要

偷情、不倫、婚外情、偷吃、小三、小王。(圖/翻攝pakutaso網站)

▲檢察官指出,對小三或小王訴追,配偶身分非常重要。(圖/翻攝pakutaso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情慾橫流的社會下,是否已婚對很多人來說,不再重要,不倫出軌的狀況時有所聞。有檢察官PO文,說明在不倫關係下,被出軌者如何對小三(王)訴追刑事責任;檢方並強調,訴追時是否具有「配偶」身分,非常重要!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宇軒指出,關鍵在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之刑事告訴。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通姦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相姦罪)。」搭配《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特別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吳宇軒表示,配偶之一方發現對方有通姦行為時,通常會非常氣憤地立刻向對方及外遇的對象,提出刑法第239條通姦及相姦罪之刑事告訴。這麼一來,外遇的配偶及外遇的對象2人就會進入刑事訴訟的偵查程序,甚至審理程序。而通(相)姦罪的刑事責任,則是以告訴乃論為發動基礎,也就是說必須經過配偶提出刑事告訴之後,才會充實訴追條件,檢察官才會啟動偵查程序。

吳宇軒解釋,提出告訴的配偶往往會本於夫妻情義,於提出刑事告訴後,經過家人的勸說或其他考慮之下,選擇單獨原諒外遇的配偶,但卻不願意原諒外遇的對象。這時候,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特別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說法律特別賦予配偶可以單獨撤回對於配偶一方的通姦告訴,但撤回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小三(王)仍會被法辦。

吳宇軒強調,這時候重點來了!是針對「配偶」才能單獨對配偶之一方撤回刑事告訴。換言之,如果已經不是配偶了,那麼就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不管是提出告訴或者是撤回告訴,它的效力就要回歸到刑事訟訴訟法第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所以,配偶對於外遇的配偶及外遇的對象提出刑事告訴後,本於夫妻情義希望好聚好散,於雙方談妥離婚條件,完成兩願離婚登記之後,這時候雙方就不再具有配偶的身分了。「配偶」變成了「前配偶」之後,若前配偶想要原諒對方,撤回之前所提出通姦罪的刑事告訴,於此情形,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自然仍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撤回不可分之原則規定。從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撤回的效力當然會及於外遇的對象,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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