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刑法不夠用,裸照外流誰的痛

▲網路霸凌,網路,鍵盤,鍵盤殺人。(圖/視覺中國CFP)

▲未經同意就透過網路散布他人私密影像,便是所謂的「復仇式色情」,將對被害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必須立法加以防範。(圖/pixabay)

「復仇式色情」精確的用語是「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是一種日益嚴重的網路犯罪行為。根據婦援會統計資料,從2015年起每年都有超過200起相關新聞媒體報導,光是今年4月就高達29件,平均幾乎是一天一起,足以顯示此類犯罪行為的猖獗。同時因為網路科技易於傳播、複製、匿名性高的特性,一旦加害人利用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對被害人的隱私、人格、工作、學業及人際關係,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有鑑於此,目前全球已有10個國家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行為,或以專法或在既有的刑事法規中增列條文加以規範,例如:日本、美國、英國、南韓等。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南韓政府甫完成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第8次國家報告審查,其中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平行報告,特別強調了「未經同意散布個人性私密影像」的嚴重性及對女性的傷害,也指出韓國政府目前受理受害者申訴、協助刪除網路上流傳性私密影像的程序設計緩不濟急。最後,聯合國CEDAW委員會參考南韓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平行報告,做成結論性意見,建議韓國政府必須要強化防範網路性暴力的措施,課予網路業者協助刪除的責任。

目前台灣並無處理「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專法,相關規範散見於《刑法》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及妨害風化等罪章,非但無法直接回應此類犯罪對個人性隱私法益的侵害,而且實務上多半以散播猥褻物品罪偵辦加害人,錯誤的法益評價更是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再者,現行法無法要求持有性私密影像的潛在散布者「預防性刪除」,也缺乏規範電信或網路業者協助下架的機制。因此常見加害人以散布性私密影像為手段,恐嚇騷擾勒贖被害人,導致被害人身心俱疲的案例,這些問題都亟待立法解決。

今年7月,台灣第三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落幕,因資訊科技發展而生的新形態性別暴力,是國際審查委員關注的焦點,所以審查委員也特別提問:「針對數字不斷攀升的『復仇式色情』,特別是透過網路散播者,台灣政府有何因應之道?」雖然在審查現場,有行政部門的代表回應已在研議相關法律,以強化對加害人的處罰、提供相應的心理治療,以及設計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然而迄今尚未看到具體研議結果。

2018年8月6日,我和長期關心「復仇式色情」議題的婦女救援基金會合作,舉辦「刑法不夠用、裸照外流誰的痛!」婦女救援基金會《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公聽會,邀請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婦女團體,針對現行缺失集思廣益、提出解決之道,並督促相關部門提出法案,建立一套完善防制「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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