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百步與五十步之差嗎

▲王炳忠與周泓旭。(圖/資料照)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遭警調搜索,疑與陸生共諜周泓旭有關。(圖/資料照)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遭警調人員持搜索票為搜索,他們是否與陸生共諜案有關,不得而知。但上星期,共諜案被告周泓旭於高等法院開庭前,向媒體疾呼,審判不公開,台灣司法須改革等等,似在對比中國審判李明哲的法庭直播,就不免讓人對兩岸的司法為一比較。

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陸生周泓旭遭起訴之罪名。惟此條文的構成要件,皆相當模糊,難免會因法條的擴張解釋,致動輒入人於罪。

尤其目前對於洩密罪,針對國防機密,已有《刑法》第109條為處罰,針對非國防機密,亦有《刑法》第132條為處罰,是否有必要對一個極難確定的預備行為來處罰,實有相當之疑問。甚且,當我們在指責中國以極為空泛的《刑法》第105條第1項,即顛覆國家政權罪來箝制言論自由的工具時,《國家安全法》的刑罰規定,是否也步入相類似的情境,實值思考與檢討。

在法條構成要件不明確下,就更有必要藉由審判程序,來檢視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正當性。而如果比較對岸於李明哲的審判裡,乃採取網路直播,似有利於公開審理在防止司法專斷的目的。惟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雖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權進行有罪或無罪答辯,卻強調其對偵查人員必須誠實以對,甚至在第2項還有,如實供述自我罪行,必將從輕發落之明文。此等坦白從寬、抗辯從嚴的立法,或可使偵查人員以相當文明的方式,來慫恿被偵訊者自認己罪,卻絕對與現代法治國家所強調的不自證己罪權保障相違背,致使網路直播,淪為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嚇人民,不可踩踏到紅線的工具。

反觀台灣對周泓旭的審理,因涉及國家機密,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乃屬不得公開審判與判決內容的案件。故對於此案被告所質疑,即調查局是否有設陷阱構人於罪、是否有以認罪可獲得自由的不正手段取得自白等等,外界根本無從得知,自也無從檢驗這些手段的合法性。

也因此,當在指責對岸於李明哲案之審理,只是一場認罪大秀之同時,我方對周泓旭的司法對待,是否也會落入五十步與百步之譏,而不得不反思,我國刑事司法也有諸多缺陷,致須全面檢視與改進。(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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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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