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條例拼三讀! 國民黨團喊再協商:不該草率立法

▲▼立法院會5日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圖/記者楊佳穎攝)

▲立法院會5日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圖/記者楊佳穎攝)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5日將表決、三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則在4日召開黨團大會後,發布新聞稿強調,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定義與部分違憲違法、違反人權條款,假正義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呼籲不應草率立法,朝野應再次針對爭議性條文進行協商。

國民黨團4日中午召開黨團大會,決議以「正面」、「不迴避」立場面對促轉條例,並提出四大修正動議因應。黨團指出,民進黨版促轉條例將所謂「威權統治時期」(第3條),定義為自戒嚴時期的民國34年至81年止,實為「針對性」、「框架性」立法,刻意忽視日據時代包括台灣原住民、慰安婦遭受的迫害與權益損害,因此主張應至少往前溯及10年,平撫太平洋戰爭爆發後,台灣原住民與慰安婦所受的「不正義」。

另外,國民黨團也說,條例中第16、18、19條賦予促轉會可越過檢察官與法院的司法調查權,已違反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2004年為追查319槍擊案成立「真調會」,大法官釋字585號已宣告真調會的調查權「違憲」,同理促轉會當然也不能享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調查權,否則不但違憲且嚴重侵害人權。

國民黨團更嚴正指出,條例第19條對於毀棄、損壞或隱匿政治檔案者處以高達5年徒刑,比刑法上湮滅刑事證據罪、侵犯國家法益,只罰故意且刑度僅2年還重,較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更加可怕,不但不符比例原,侵害人權也莫此為甚,強烈主張這部分應改為單純行政罰,以符法治精神。

國民黨團也說,所謂「政治檔案」(第4條)的徵集、彙整、保存,應排除各政黨自有的黨史資料,不得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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