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錯一字車牌造成10年冤案 張月英獲賠53萬刑事補償

▲婦人張月英遭冤枉肇事逃逸,苦讀法律10年證清白。(圖/東森新聞)

▲婦人張月英遭冤枉肇事逃逸,10年冤案今獲53萬餘刑事補償金。(圖/東森新聞)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60歲),被控於10年前騎機車撞傷老婦人後,肇事逃逸,最後被依照過失傷害(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分別判刑定讞,兩罪刑都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婦日前向法院聲請再審成功,逆轉改判無罪確定,她也向台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53萬餘元,北院日前全數裁准,本案還可以覆審。

張婦在本案中雖獲准53萬餘元的刑事補償金,但她先前以中正二分局與兩名員警為被告,聲請國家賠償86萬餘元,一審敗訴,目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中。

本案緣於十年前的九月間,晚間6時許,一名八旬老婦於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機車撞倒在地,肩背受傷,機車騎士逃逸。目擊者隨即報警,警方根據報案電話指稱肇事機車車牌為「DNX-211」,循線找上張婦。張婦雖否認犯案,但最終仍遭判刑定讞。

張婦受困司法泥沼,10年來閉門苦讀法律,期間8度向法院聲請再審,終於在最後一次再審時,高院調閱當年的受理報案紀錄單,這才發現當時報案人陳述肇事車輛車牌為「DMX-211」,並非張婦騎乘的「DNX-211」。高院因此在今年五月間,改判無罪確定,張婦沉冤得雪。

而張婦在聲請刑事案件補償金的案件中,曾經無奈地表示,十年前原本計畫到日本留學,結果因為這個官司導致有案底,無法拿到良民證出國,留學夢因而破碎。她無奈地表示,「我的人生也都毀了,現在我快60歲,能做什麼?」

對於張婦的處境,法界人士表示,刑事案件對被告人權侵害極大,倘偵審機關出錯,形同宣告被告人生就此破滅。張婦在本案中糾纏十年,賠上青春,但礙於我國僅有針對冤獄羈押的《刑事案件補償》,所以張婦僅得請求53萬餘元的補償。而對於違法搜索、扣押、限制出境等等的強制處分措施,我國卻沒有任何補償。因此法界人士建議政府修法,仿造德國針對枉受強制處分的被告,適當給予精神慰撫金。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更保台南分會技訓班助更生

買手指虎當戒指 當心牢獄之災!

給說法/亂噴漆會成立毀損罪嗎

雷皓明/幫別人簽名犯偽造文書嗎

給說法/不以財物下注就非賭博嗎

判刑定讞 可循替代刑罰免入監

雷皓明/「打我啊笨蛋」 你真打?

雷皓明/知名品牌賣淘寶貨算詐欺嗎

給說法/順手牽傘是竊盜或侵占

給說法/你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嗎

雷皓明/網上公開判決書小心觸法

更保花蓮分會陪伴毒品更生人家屬

李善植/和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務部長蔡清祥關切苗栗東里家風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