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狼請女國中生吃「名店水餃」 暗巷等她吃完再性侵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國中女學生(下稱A女)2015年9月在校外等公車時,被年約40歲的張姓男子拉進暗巷襲胸,事後擔心挨罵而隱瞞。1個月後李男改以「名店水餃」引誘,讓女學生先在一旁的巷子等候,等她吃完再強行性侵得逞。士林地院日前依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等罪,判刑合併應執行10年,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以請吃水餃為由讓女學生放下戒心,並趁其吃完後強行性侵得逞。(示意圖/東森新聞,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就讀國中的A女2015年9月中旬下午4時許獨自一人在等公車,當時張男發現她落單,加上認為年紀小好欺負,於是不顧她甩手反抗,強行拉進暗巷襲胸。

然而,事隔1個月張男又再次在同一個地點遇到A女,於是以要請她吃名店水餃為由,先將人帶到暗巷等候,依約買來水餃並等她吃完,馬上就原形畢露,強行將她壓在地上、脫掉衣褲性侵得逞。

雖然張男辯稱既不認識也從未見過A女,其辯護律師也質疑,A女是因為晚回家挨寄養媽媽罵才說出這件事,有可能是杜撰的情節。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A女自稱曾見過張男5次,其中2次遭襲胸、性侵,當時也有抵抗說不要,但因為力氣懸殊太大無法逃脫,且能明確指出張男膚色、有戴眼鏡等特徵,下體也驗出撕裂傷,因此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各判刑3年4個月、7年4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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