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沒收新制 立院三讀詐騙也是組織犯罪

▲詐騙集團常將被害人畢生的積蓄騙走,修訂法案通過後未來被害人更能將自己的錢全部取回。(圖/記者孫曜樟攝)

記者柳名耕/台北報導

司法院曾經統計過,自2006年到2016年共有11萬4000多件詐欺案,光在今年2月統計共有500多名詐欺被告,有9成以上都是刑期1年以下,甚至還有人只判罰金,每次警方逮捕這些詐欺犯送往地檢署後不久就能出來,即使法官實施羈押權,詐欺犯判刑後的刑期也不高。

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者,其參加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外,應予沒收。參加組織後取得的財產,未能證明合法來源者,亦同」。

也就是說,未來詐騙集團也是屬於組織犯罪的一種,詐騙集團的首腦刑期會增加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而詐騙集團的成員則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修訂條文的通過,主要目的是將詐騙集團歸類在組織犯罪,讓詐騙集團沒有辦法保留不法所得,並且能讓被害人拿回遭詐的金額;在另一方面未來警方在抓獲詐騙集團的積分、獎點也可能會因此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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