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法院:貪汙、受賄超過1億判死緩2年

▲前廣州市委書記萬慶良受賄超過人民幣1.1億元。(圖/BBC中文網)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於重大貪汙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提出以重大貪汙、受賄犯罪案件的裁量決定刑罰,裡面指出「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貪汙、受賄數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一般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據《央廣網》報導,幾位來自最高法的相關人士透漏消息,並指出這一文件印發時間為2015年11月2日。《量刑意見》提出「要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對於「貪汙、受賄數額1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貪汙、受賄數額3個級別標準:
不滿2千萬元 >> 一般判處15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千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 >> 一般判處無期徒刑
1億元以上 >> 一般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一位法界司法人士表示,儘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見》並不像「司法解釋」那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實際司法操作中,各級法院一般還是會遵循這一意見執行的。據了解,最近一樁死刑判決案為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的「窩案」,湖南婁底市中院在2015年2月3日,以受賄罪、貪汙罪、洩露內幕訊息罪等數罪併罰,一審判處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副總經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總經理胡浩龍2人死刑。法院認定,彭曙受賄人民幣1.88億、胡浩龍1.7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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