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323突襲行政院案逆轉有罪 當事人聲請釋憲

▲▼魏揚(左)與律師團代表尤伯祥(右),聲請釋憲。(圖/記者吳銘峯攝)

▲魏揚(左)與律師團代表尤伯祥(右),聲請釋憲。(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的抗議民眾在當年3月23日突襲行政院,遭警方強制驅離爆發濺血事件,有多人遭追訴,高院二審將學運領袖魏揚等17人判決有罪。魏揚等人不滿,除了提出上訴以外,更在12日遞狀要求法院停止審理,並將本案涉及的刑法153條,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在3月23日突襲行政院,之後警方強制驅離,與群眾爆發流血衝突,估計有40多人受傷。當時馬英九政府追訴刑責,檢方將132人提起公訴,但政權輪替後,蔡英文政府撤回大多數被告的告訴,其中有21人之告訴不能撤回,法院實質審判。一審台北地院2017年4月間判決21名被告中的11人有罪,其中3人犯「毀損公物罪」,8人犯下「妨害公務罪」,分別處3到5個月的刑期,均可易科罰金;另外包含學運領袖魏揚等10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二審於4月底做出改判,除原本有罪的11人以外,高院還改認定魏揚等7人另外還犯下「煽惑他人犯罪」,其中魏楊、陳廷豪判刑4月,林建興、江昺倫判刑3月,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原本有罪11人之一)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判決出爐後引發魏揚等人不滿,在法庭外痛批司法。

有罪的17人提出上訴後,律師團在12日再度到高等法院遞狀,要求高院轉呈第三審最高法院,請求法院停止本案之審理,並聲請大法官解釋,針對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刑法第153條規定,宣告違憲。

律師團代表尤伯祥表示,「因為這條罪的存在,任何人只要針對某一個法令,認為是違憲、不合法的,他號召大家起來進行公民不服從,那麼在這個情況下,就有可能付出被這條『煽惑他人犯罪』罪制裁的危險。因此這條罪名的存在,使得公民不服從的概念在我們的社會中,幾乎不可能……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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