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地方焦點

桃園市府加強推動政府資訊公開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局長周春櫻於市政會議中,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規簡介」專題報告。(圖/桃園市政府提供)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長周春櫻4日於市政會議中,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及相關法規簡介」專題報告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目的,便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進而促進民主參與。

副市長王明德於聽取簡報後表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關係密切,且涉及人民知的權利,現代公務人員都應熟知內容並努力遵守,讓政府資訊能適當公開,提升政府透明程度;又,目前亦有將政府資訊轉換為電子訊息成為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潮流,市府將由研考會與法務局共同研議,加強政府開放資料的推動,讓政府資訊公開更加完善。

周春櫻表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檔案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法規,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6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包含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及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且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透過政府對資訊的公開,讓市民能對與其權益攸關之相關政策,獲得充分的瞭解。

而依第7、8條規定,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包括法規、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聯絡資訊、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及決算書等,並透過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供公開閱覽、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此外,機關也應注意,避免誤認除第7條以外之資訊皆不用主動公開,縱使法律未規定應予主動公開,仍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另依第18條規定,除國安資訊、執法資訊、私密資訊及其他公務資訊等受有公開限制外,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因此,各單位於主動公開資訊前,皆應先行檢視是否觸及第18條限制公開事項後方能公開。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是最低密度的保護規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即應公開,對於該資訊是否公開,仍應由各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檢視判斷,避免造成市民個資洩漏的疑慮。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