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 二審仍判刑6月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轟動一時的台鐵火車性愛趴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12日)上午宣判,依圖利媒介性交罪判處主辦人蔡育林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5名工作人員因罪證不足,仍獲判無罪。

去年(2012)蔡育林在「花魁藝色館BBS站」發文揪團,要模擬日本A片「電車癡漢」情節舉辦多P淫趴,年僅17歲的少女「小雨」(化名)得知訊息後,主動要當女主角,活動因此成行。

同年2月19日下午3時許,蔡育林租下台鐵第521次南下莒光號加掛客廳式車廂辦趴,當天共有18名男子、2名女助理、3名男糾察員與蔡嫌及小雨共25人成行。除了小雨外,其餘均須繳交800元報名費。這場火車性愛趴,18名男子輪番對小雨猥褻性交,也有人在一旁自慰。

檢方認定蔡育林事前收費,盈餘支付慶功宴及回程車資,3名男糾察員、2名女助理為共犯,將6人依妨害風化罪的「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起訴,對蔡育林具體求刑6月,5名工作人員各求刑2月。

今年4月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妨害風化罪的「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判處蔡育林有期徒刑6月;另5名被告也有繳交活動費用,難以認定有參與營利媒介性交罪,因此都判決無罪;18名參加的男子不知道小雨未成年,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全案上訴二審,高院駁回,維持一審判決。蔡育林部分仍可上訴,另5名被告2次獲判無罪,上訴需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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