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是心非?說「不要」仍配合換姿勢 告男友性侵判無罪

我們想讓你知道…法官:女方沒反抗,兩人情投意合。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縣一名游姓女子指控,同居11天的李姓男友不管她說「不要」,硬要發生關係,氣得告他性侵。法官認為,兩人同居11天每天都嘿咻,且前10次游女雖口頭上說不要,最後卻都配合,認為兩人是情投意合,判李男無罪

判決指出,游女透過網路聊天室(上圖/取自網路)認識李男,去年中,他搬進她住處同居,每天「都來一發」。兩人本來正甜蜜熱戀,同居第11天,她發現他竟仍和前女友聯絡,氣得要分手,並拒絕嘿咻,但他還是照常「辦事」。隔天她到警局告他性侵。

李男表示,前10次發生關係時,她說「不要」也未抵抗,第11次嘿咻時,他認為她又「口是心非」;開庭前1小時,她還主動要求炒飯,雙方發生第12次關係。游女則說,前10次她雖拒絕男友求歡,但心裡是願意的;第11次她則是「真的不要」,但承認後來配合變換招式,沒有反抗。

檢方認為,李男不理會游女意願就是違反性自主權,依法起訴他。但法官認定,在嘿咻過程中,男方未使用暴力,也無恐嚇,雖女方口頭說不要,卻沒有起身、推開等行為,兩人做愛過程平和,因此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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