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廟公任職8年「生病出院遭解僱」 提告求償172萬結果曝

▲▼拜拜,香爐,減香,拈香,祭拜,祭祀,信仰,求神問卜,宗教,插香,線香。(圖/記者李毓康攝)

▲屏東一名男子遭廟方非法解僱,提告求償獲賠69萬1382元。(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劉人豪/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鄧姓男子,2015年開始於九如鄉某廟宇工作,2023年遭廟方解僱,於是提告求償172萬8243元,屏東地方法院認為廟方違反勞基法,判應給付鄧男69萬1382元。

判決書指出,鄧男2015年6月於九如鄉某廟宇,任職廟祝工作,並領取2萬元月薪,每天清晨5點開廟門、整理廟內外清潔、敬香奉茶約1至2個小時後,至廟外清潔、敬香奉茶等工作,返回廟宇後則從事服務香客、引領其參拜路線等工作,下午工作結束後會返家短暫休息,直至晚上約8點再至廟宇將外營及本廟之廟門關閉後返家。

鄧男表示,任職期間工時過長無加班費,全年無休假亦無例假日及休息日,無給予特別休假或特休未休之工資,復未照實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每月薪資均低於歷年法定基本薪資,因長年處於工時過長之環境,導致有職業災害,於2023年2月13日因病住院,出院後於2023年3月16日遭解僱,且並未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提告請求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之差額、資遣費、未提撥勞工退休金、未給付加班費等,共172萬8243元。

廟方主張,廟宇屬非營利性質之廟宇,廟宇內之成員如委員、志工團隊、爐主等基於信仰除自發性出錢出力外,均為無給職,廟方因為承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而性質特殊,並無任何生財收入管道,非屬勞動基準法規範之範疇。而所謂顧廟者,其於廟方僅司掌照看門戶,廟方與顧廟者不具從屬性,其時間、場所亦無拘束性,廟方成員對其亦無指揮監督權,係自願為宗教奉獻之服務性質。廟方百年來所立下習慣法則,按月支給固定金額,遇有顧廟者離職,則依生活物價調整,發放適宜慰撫金以告慰藉,此並經鄧男同意在先。

屏東地方法院認為,廟宇與鄧男之間有僱傭關係,廟方應依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給付住院期間工資、基本工資差額、未提撥勞工退休金、週休2日上班工資、特休假日上班工資,合計69萬1382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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