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狂毆醫院副院長妻子「打到喪失嗅覺」 暴力男判4年半

▲▼球棒,棍棒,謀殺,家暴。(示意圖/Pixabay)

▲男子持棍棒埋伏在停車場,暴打婦人。此為示意圖。(示意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高雄市宋姓男子等人為教訓阮綜合醫院副院長的妻子,2019年間埋伏在婦人停車場附近,等婦人取車要離開時,宋男持棍棒暴打婦人,害她全身是傷,更喪失嗅覺。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宋男判刑4年6月定讞。

判決指出,宋男等人因不明原因,想要「教訓」阮姓婦人。宋男就於2019年5月底,上午7點多就搭乘同夥的車輛,抵達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與中山二路交岔路口附近,並埋伏在婦人住家對面的停車場,等候婦人出現。

婦人上午8點左右進入停車場取車,打算離去;車窗還沒關上之際,宋男趨前詢問「是不是阮太太」,婦人回答「是」,隨即換來一陣暴打。宋男先徒手伸進車窗內毆打婦人的頭臉,隨後拉開車門,將婦人拖下車,並以棍棒狂打婦人手腳、身體。宋男施暴完後,揚長而去,徒留婦人自行打電話叫救護車就醫。外界盛傳,襲擊事件是由阮綜合醫院爆發的經營權之爭所衍生的暴力案件,但此一說法未獲證實。

婦人因宋男的暴行,出現腦震盪、鼻骨骨折、左前臂尺骨骨折與撕裂傷、左大腿與膝蓋血腫挫傷,以及唇、胸腹部多處挫傷擦傷。其中因頭臉傷勢嚴重,傷及嗅覺神經而喪失嗅覺,經治療後嗅覺仍未回復。婦人報警,警方循線逮捕宋男,檢方依照「傷害致重傷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宋男坦承毆打婦人,但辯稱婦人的嗅覺並未達到喪失程度,不構成重傷害罪。但經法院委託臺中榮總耳鼻喉科鑑定,證實婦人確實喪失嗅覺,宋男有罪。一二審均將他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4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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