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遭檢舉 女3分鐘吞4200元罰單!抗罰敗訴

▲超車,紅綠燈。(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莊姓女子開車變換車道沒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後車駕駛以行車記錄器畫面向警方檢舉,3分鐘內開單2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Unsplash)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1名莊姓女子2021年因開車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同1天被同1名後方駕駛提供行車記錄器畫面檢舉,短短3分鐘在平面道路與國道各被開單1張、共罰4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她提告抗罰,主張警方用民眾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舉發,違反《個人資料處理法》,法官認定本件檢舉影片無變造偽造情形,且法律開放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判莊女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莊女本件被舉發的違規情節,分別為2021年10月13日上午8點05分,開車在新竹市往科學園區方向的平面路段,從內側變換到外側車道沒全程打方向燈,3分鐘後,莊女開車在國道1號南下匝道從右側切入左側,再被抓包僅打方向燈閃爍3次就關閉,但當時右側車身還在右側車道上。

莊女各被新竹市第二警分局和國道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開單,共罰4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她提告抗罰,堅稱先打方向燈才換車道,但汽車方向盤與方向燈連動,方向盤回正到一定角度就會關閉方向燈,並非她提前停止打燈,不能僅因她車子只剩1輪還沒全部進入車道,就認定她違規。

此外,莊女得知是同1名後方駕駛提供行車記錄器給警方開單,她怒批這是「氾濫檢舉」,3分鐘連開2單違反比例原則,且行車記錄器畫面僅幫助釐清交通事故責任,若用來舉發交通違規,已違反《個資法》禁止蒐集目的外使用的規定,且不排除行車記錄器錯植日期、影片掉幀與未通過度量衡檢測。

▲▼兜風,遊車河,開車,行車記錄器,駕駛。(示意圖/Photo by Mark Cruz on Unsplash)

▲法官認為行車記錄器也是可用來舉發交通違規的科學儀器。(示意圖/Photo by Mark Cruz on Unsplash)

法官審理認為,轉彎或變換車道須預先打方向燈或以手勢提醒其他用路人,是駕駛人應有的基本常識與應盡的注意義務,且應持續打燈至完成變換車道為止,本件檢舉影片顯示莊女的車身還在跨越車道,方向燈就熄了,明顯違規。

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放民眾舉證檢舉違規,藉此嚇阻取巧成性的駕駛人、彌補警力有限的困難,以達維護交通安全目的,但不提供檢舉獎金,本件檢舉影片經當庭勘驗,播放畫面流暢,日期時間與地點等資訊齊全,沒被變造偽造,無故中斷或剪接情況。

法官表示,行車記錄器也屬科學儀器,忠實記錄透過鏡頭與感光元件所見影像,但不涉及量測數據,所以不必像警方舉發違規所用的雷達測速儀、酒測器材,須定期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度量衡檢驗,何況舉發交通違規也是記錄行駛時車前狀況的附隨用途,不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

一審據此判莊女敗訴,莊女上訴仍主張應查明本件檢舉影片是否檢舉時,已距離事發逾7天而依法免責,或影片有無掉格失真,以及3分鐘開單2張是否重複處罰,莊女更質疑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平常是否專門用來蒐集交通違規。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莊女上訴理由在一審都已查明,而6分鐘內連續違規只罰1次的規定,通常僅限於行使在「同一路段」,跟莊女本件分別在平面道路與國道違規不同,據此認定莊女上訴不合法,直接裁定駁回確定,莊女還須支付一、二審裁判費共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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