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海外被通緝港人」是否違23條?  港府:看有無教唆

▲▼香港中環知名地標「國際金融中心」。(圖/CFP)

▲香港中環知名地標「國際金融中心」。(圖/CFP)

文 /中央社

香港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公眾,港府官員被問到,媒體採訪被通緝海外港人是否違法時表示,必須考慮有沒有協助教唆的成分,「要自己小心一點」。

香港NOW新聞台2日播放有關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訪問。在訪問中兩人被問到,23條立法後,媒體訪問被通緝海外港人是否違法。

林定國表示,如果明知某人被通緝,該人本身熱切發表違反國安法或觸及國安的言論,媒體訪問他就是給予他平台說同一言論,「你容許他這樣做,其實可能也有機會,有沒有協助教唆的成分呢?我覺得這個真的要自己去小心一點,而我覺得這不會是不經意地去做。」

鄧炳強表示,「訪問就是訪問了,如果訪問完就呼籲他人向他捐款,會不會是協助這些逃犯呢?要再看不同的情境。」

此外,外界關注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有關竊取國家機密罪,「公眾利益」是否可以成為抗辯理由。林定國表示,外國就是否容許以公眾利益為披露國家機密的抗辯理由沒有一致做法,即使23條加入豁免條款,亦須嚴謹把關,否則會造成重大漏洞。

他舉例說,如果一些國家機密是很危急的,不披露可能導致大量人命傷亡,同時沒有其他方法讓公眾知悉危險,則具有公開機密資料的凌駕性和危急需要,才符合可披露國家機密的例外情況。

鄧炳強3日出席電台節目時表示,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竊取國家機密罪有多個元素,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國家秘密,而國家機密是指關乎國家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等7個領域,以及披露相關消息具有意圖。

他指,不能草率決定「普通一張紙」是否國家秘密,亦要考慮來源。被問到媒體報導政府內部消息是否違法,他表示,政府需要就未來政策聽取意見,政府內部消息不會是不能披露。他又說意圖並非主觀,可在言行反映,並由法庭裁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表示,23條立法諮詢文件新增「境外干預」罪,即禁止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香港事務,是否矯枉過正。

陳文敏並舉例指,若本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來源,最終報告遭政府認為錯誤不實,便可能構成罪行。

鄧炳強回應稱,學術機構並不屬於「境外勢力」,亦要考慮發布人士是否明知而使用錯誤資料,以及相關內容是否涉及「關鍵失實陳述」,達到干預的效果,如影響政府措施和選舉等。他看不到上述例子涉及相關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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