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博士主任遭控占用辦公室3年一審判賠553萬 上訴逆轉免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外觀,高院民庭外觀,高院民事庭,高院民事庭外觀。(圖/記者吳銘峯攝)

▲高院二審逆轉改判女教授免賠。(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某國立大學王姓女教授擔任學校教評中心主任,2017年卸任後仍使用該辦公室,校方2020年討回辦公室後,又起訴要求女教授賠償占用3年的租金553萬餘元。一審判准,女教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逆轉改判女教授免賠。可上訴。

該名女教授為國內知名教育學者,在校方網頁介紹中,她專長教育行政與政策、教育政治學、教育評鑑、教育社會學、高等教育、教育研究法等等,曾任中學教師,之後考上公費留學,出國留學,最高學歷為美國哈佛大學教育博士。女教授接受專訪時,也曾說出「當老師就像播種,在學生身上種下知識種子,努力關心、教育他們,這就是我當老師最大的感動了。」充滿熱忱的話語。

不過校方起訴指出,女教授於2014年間獲校方聘任為「教育研究與評鑑中心」主任,並承接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委託之「中小學師資資料庫建置、維護與應用計畫第四階段」等計畫,並擔任計畫主持人。女教授同時也因此使用校方的教評中心內,10個辦公座位的辦公室。不過女教授2017年未獲得教評中心主任續約,應該要歸還辦公室,但女教授卻不願歸還。校方直到2020年間才取回辦公室,因此起訴要求女教授賠償使用辦公室3年的不當得利。

女教授則反駁,早在她接任教評中心主任前,就已經承接該等研究計畫,而獲准使用相關的辦公室,並非因為擔任主任才得以使用辦公室;此外,校方起訴後她就歸還辦公室,期間並無任何利益得失的問題,不須賠償。一審法院不採信,判決女教授須賠償租金553萬餘元。

女教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改採信女教授的說法,認定女教授確實並非因為擔任教評中心主任而得以使用該辦公室。因此高院廢棄一審判決,逆轉改判女教授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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