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臨停上下客貨缺3證據不受理!要從停車拍到駛離、證明妨礙通行

▲▼機車停家門口被連續檢舉 台中市民怨連收12張紅單還扣照。(圖/翻攝自TikTok)

▲日前有民眾機車停家門口被連續檢舉,連收12張紅單還扣照。(圖/翻攝自TikTok)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檢舉亂象頻傳,交通部與警政署對16項現行可勸導免舉發違規,訂定審查認定原則,其中違規臨停上下客貨未妨礙人車通行,民眾檢舉要提供包括臨停上下客、貨照片或影像,臨停到駛離未滿3分鐘照片或影片,以及妨礙他人通行照片或影像等3證據,否則不受理,即便有提供,若審核確認無影響人車,將勸導不舉發。

現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可予以勸導不舉發,其中包括汽車因上下客、貨違規臨停但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汽車在紅綠燈變換時未能及時停車導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深夜0到6時違停等,都屬微罪可勸導免舉發,不過民眾也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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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近來檢舉魔人再現,違停檢舉量暴增,導致民怨不斷,經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基於執行標準一致化考量,交通部也發函警政署針對可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違規態樣,研訂具體認定原則,由內政部警政署函送各警察機關作為執法依據。

其中針對違規臨停上下客貨未妨礙人車通行,民眾若檢舉,則明定要提供3證據,包括臨停上下客、貨照片或影像;臨停到駛離未滿3分鐘影片或照片,照片包含停車和駛離畫面;以及有明確妨礙他人通行照片或影像,若未提供者,將不予處理,另若有提供檢舉證據,則需審查是否符合3證據規定後,再審核是否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如果不妨礙人車通行,則採勸導不舉發。

▲▼檢舉臨停上下客貨審查認定原則。(圖/台灣數位平台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威爾)

▲檢舉臨停上下客貨審查認定原則。(圖/台灣數位平台預約接送從業人員產業工會理事長李威爾)

交通部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受訪時表示,警察機關受理檢舉審核是否可施以勸導免舉發,本來各警察局都有相關執行標準,警方以前實務受理檢舉,就有規定證據要齊全,針對不管民眾檢舉或警方稽查,警政署和交通部考量要有一致性的審核認定原則,因此彙整各地警察實際實行做法並訂出一致化原則。

至於要提供臨停上下客貨停車到駛離未滿3分鐘影片或照片,交通部表示,該停車未滿3分鐘是現行法規對「臨時停車」的定義,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並非規定檢舉影片時間的長短,檢舉民眾臨時停車需舉證停車到駛離的照片或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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