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鏡電視申設案逾法定期限 監察院要求NCC檢討改進

▲監察院。(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通傳會(NCC)雖6月28日通過《鏡電視》董監人事變更案以及第四台上架案,但《鏡電視》新聞台從申設到上架有線系統耗時3年,爭議不斷。監察院今(13日)表示,監委賴鼎銘、王幼玲、葉宜津調查後,發現NCC對《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審查了375天,逾越法定審查期間1年的上限,因此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昨審查通過3位調查監委的報告,要求NCC檢討改進。

調查監委指出,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案件原則上應於NCC收件日起6個月內作成准駁的決定,例外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多為1年。次按《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規定及法務部2001年2月27日函釋,申請者於補正資料前停止審查期間的進行。

而NCC於2019年12月12日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一次申設案,至2021年6月1日檢還第一次申設案相關資料止,共歷時538天,其中《鏡電視》共補正14次,補正期間共100天。另NCC函請《鏡電視》2位股東說明至其函復止共53天,又NCC 2次函請《鏡電視》說明以「新案取代舊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設案,得扣除10天,皆不計入審查期間,經扣除163天後,審查期間為375天,逾越法定審查期間上限1年。

監察院說,再者,NCC未依上開規定作成准駁的決定,竟同意以法無明定的「新案取代舊案」方式,處理《鏡電視》先後提出的申設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設案審查程序未終結前,NCC即於2021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設案,新舊兩案併存一段時間,規避人民申請案件審查期間的行政程序規定,與誠實信用保護人民權益的原則有悖,核有違失,應檢討改進。

監察院又指,NCC受理《鏡電視》新聞台第二次申設案後,經2022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並於同年2月11日發出許可函,但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許可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

監察院說,雖該42項附加事項多數是源自於《鏡電視》公司章程、自行提出的營運計畫,或依NCC要求補正資料內的承諾及說明,但申設許可附加事項如此之多,引發過當質疑。未來有關附加附款之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及平等原則,謹守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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