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搜索害員工嚇到離職 董娘按鈴申告...控南打4大罪狀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日前偵辦查處槍砲案,針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但該公司許姓董娘指控「執法過當」,警方強扣公司週轉金,更導致員工飽受驚嚇求助身心科、不敢上班,許姓董娘等人委任律師,於8日下午2時許前往台南地檢署按鈴提告。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槍砲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該公司許姓董娘等人指控警方執法過當,委請律師前往台南地檢署提告。(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槍砲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該公司許姓董娘等人指控警方執法過當,委請律師黃冠偉前往台南地檢署提告。(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針對商家的指控,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回應,相關指控與事實有出入,當天攻堅及搜索行動一切依法,並無違反相關程序,更無執法過當。警方說,攻堅行動一進入現場,首先即須「控制」現場,喝令相關人等高舉雙手、不准有動作,這係正常控制現場之作為。再者,搜索票依法申請取得,現場控制後,再行搜索,出示搜索票時機均合乎程序。南打強調,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理由正當合法,惟偵查不公開,案件相關細節不得對外說明。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槍砲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該公司許姓董娘等人指控警方執法過當,委請律師前往台南地檢署提告。(圖/記者林東良攝,下同)

許姓董娘及曾姓董事,8日下午2時許率領公司員工,前往台南地檢署,針對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執行搜索的曾姓帶隊官等按鈴申告,並遞交刑事告訴狀,許、曾2人並率員工在台南地檢署側門申告處前,舉白布條抗議南打「違法搜索、執法過當、取財恐嚇」。

委任律師黃冠偉指出,被告因涉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違法搜索罪等事件,依法提出告訴,請台南地檢署迅予偵查提起公訴,以懲不法。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槍砲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圖/民眾提供,下同)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查第八大隊曾姓警官,於2023年8月28日上午持台南地院112年聲搜字第1185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核發之搜索票,帶隊對吳姓男子位於台南市歸仁區成功三街告訴人公司執行搜索。惟吳姓受執行人並未居住或設籍於該址,而該址為曾姓告訴人擔任負責人所營運開發公司之實際營業處所,與搜索票之受執行人並無關聯。執行搜索過程中帶隊維安特勤人員進入公司,並由維安特勤人員持長槍對著與搜索票案件無關之公司職員命其將雙手高舉,造成公司女員工驚嚇,甚至向公司提出辭職,進而造成公司營運上之影響。

曾姓被告所帶隊之維安特勤人員,並在告訴人等人配合搜索程序中,以長槍指向曾姓告訴人,並以強制力命其趴下,甚至曾姓告訴人要求以手機聯絡律師而遭掛斷電話致無法與律師取得聯繫。另於執行搜索程序中扣押許姓告訴人新台幣132萬5千元,曾姓被告於扣押款項後,更以此要脅與吳受執行人無關之許姓告訴人交出吳男,曾姓被告對許姓告訴人出言恫嚇:「你10日內交出吳銘浩,這些錢就還給你」,造成許姓告訴人心生畏懼。

此外,曾姓被告對於曾姓告訴人並未持有拘票,亦未有無令狀拘提逮捕之事由,縱使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15前段規定:「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惟上述規定亦僅止於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曾姓告訴人完全配合搜索程序,且未有離去現場之情事,並無任何依據得以限制曾姓告訴人人身自由,曾姓被告涉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曾姓被告無任何依據得以限制曾姓告訴人與律師聯絡,從而亦有妨害曾姓告訴人行使權利,而涉犯強制罪。

許姓告訴人部分,本件搜索票之案件既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許姓告訴人既非受搜索執行人,許姓告訴人所有之現金132萬5千元亦與受搜索案件無關,更非證據或得沒收之物,曾姓被告身為執法人員,竟罔顧法令之規定,明知許姓告訴人所有之現金並非搜索扣押範圍,仍執意為搜索並加以扣押,顯然涉犯刑法違法搜索罪。曾姓被告以違法搜索扣押之現金132萬千元現款要脅許姓告訴人交出吳姓男子,顯係加害許姓告訴人財產之事,致許姓告訴人心生畏懼而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曾姓被告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之,故有加重其刑之適用。綜上所陳,曾姓被告犯行應屬明確,懇請台南地檢署依法起訴被告,以符法 紀並懲不法。

據了解,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恐嚇取財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事後遭該公司許姓董娘指控「執法過當」,警方強扣公司週轉金造成權益受損,更導致員工飽受驚嚇求助身心科、不敢上班。

許姓董娘表示,8月28日那天下午1時許,她自外返回公司,一進門就看見數十名全副武裝手持長槍的特勤警員,將公司全部職員控制在大廳,警員詢問她的身分後,即命令她坐在大廳。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槍砲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圖/民眾提供,下同)

許女說,約莫10分鐘後有警員進到辦公室,將監視系統電源拔掉並拿走硬碟,接著命令公司蔡姓董事陪同上樓搜索;許女指控警員搜索她的房間發現保險箱,就請她上去,曾姓副隊長詢問險箱裡有什麼,她回覆裡面是公司的「週轉金」,曾姓副隊長命令她打開保險箱並表示要扣押,理由是那些錢係「恐嚇取財之不法所得」。

許女指出,保險箱裡的132萬5千元是要支付司機的費用,警方扯個理由就要強行扣押這些現金,這國家還有法治嗎?許女說她當場即說明那是公司週轉金,不是「不法所得」,曾姓副隊長仍執意強行扣押,並說警方要驗「指紋」。

曾姓副隊長命令許女在扣押物品清單簽名時說:「我給妳2週的時間,找吳男出來做第2次筆錄,錢就還妳」,許女當場嗆要提告,曾姓副隊長回嗆:「去告,沒關係」。

該公司曾姓董事表示,警方一進門就說要對吳男案執行搜索,公司人員當場告知吳男非他們公司職員且已離職,但警察持長槍喝令公司職員高舉雙手「不准動」,公司3名女會計飽受驚嚇,其中1人隔天立刻請休長假,不敢上班,1人表示想離職,1人因受驚嚇而出現過度焦慮求診身心科。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八大隊查處槍砲案,對台南1家開發公司執行搜索。(圖/民眾提供,下同)

曾姓董事指出,警方搜索目標是吳男,吳男並非他們公司員工,而是4家關係企業其1家的負責人,因與人發生債務糾紛而於2個月前離職。據他了解,該案吳男已前往台南市警歸仁分局製作筆錄,檢警偵辦中,他們的公司與吳男無關,警方搜索他們的公司,並未出示搜索票、告知權利即強力展開搜索,且不讓他們請律師到場,警方說會可能會「通風報信」。搜索中途他曾向警方要求出示搜索票,警方則表示搜索結束後會給他看搜索票,整個搜索行動明顯違反程序,警方有濫權、執法過當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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