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全家續租!房東收回稱自用竟「轉租7-11」 毀約代價賠百萬

▲▼便利商店,全家便利商店。(圖/記者周宸亘攝)

▲桃園房東不給全家續租,反租給7-11判賠100萬元。(示意圖,非本案當事店家/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桃園報導

桃園2名房東租借房屋供全家開分店,收回後卻隨即轉租給統一超商7-11,全家認為房東刻意轉租已違約,不滿提告求償。桃園地院認為全家確實有第一優先承租權,轉租前也未提前告知,判決2人須賠償100萬元。

全家控訴,自2010年8月5日與2名房東簽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從同年11月租至2020年10月底,契約內提及「甲方(房東)於租賃期滿,擬收回本房屋自用時,應於期滿六個月前對乙方(全家)通知」、「如甲方(房東)收回本房屋非屬自用性質時,乙方(全家)有第一優先承租權。」

2020年2月24日,房東寄出存證信函表示待約滿後將收回房屋,不再續租,全家回信表示願意以月租15萬續租,但房東回應欲收回自用,全家只得返還予對方,沒想到房東卻是把房屋改租給7-11,不滿提告求償無法繼續經營之損失共100萬元。

房東辯稱,當時原本是打算自行經營便利商店,才會填寫特許加盟7-11申請書,經仔細了解加盟規定與獲利狀況,認為與原本預期有落差,加上吳姓房東的妻子即將生產,擔心無暇經營,因此改為出租給7-11營業。且全家自願返還房屋,並合意簽署終止租賃契約書,已拋棄優先承租權,自不得主張損害賠償。

法官認為,房東收回房屋僅20天後就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並隨即於2021年1月決定另行出租予7-11,7-11又立即於短短6天後就辦妥設立登記,可見房東在收回房屋前已決意出租予7-11。

法官又說,全家本享有優先承租權,房東卻未通知全家便決定出租給7-11,勘認已侵害全家的承租權,判准全家請求之賠償金額1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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