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組長涉貪7千萬求刑25年 營建署:尊重司法結果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貪瀆案。(圖/記者劉昌松攝)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貪瀆案。(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營建署道路工程組組長張之明涉嫌利用審核前瞻計畫補助機會,收受業者賄款及不正利益共計7567萬餘元,台北地檢署28日依貪污、洗錢等罪,對張提起公訴、求刑25年。對此,營建署表示,尊重司法偵查,另也向外界說明「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審查機制,是經審議委員投票決定優選案件,並經內政部核決,強調組長並無核處之職權。

營建署說明,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之審核,是由12人以上的審議委員組成審議委員會,針對各地方提案計畫之必要性及效益進行審議,並落實查核委員審查及投票情形後,其審議與委員會投票結果均須提報內政部,方可完成核定,絕非單一審議委員或組長得以決定審議結果。此外,營建署進一步表示,後續道路組同仁僅負責幕僚作業,不得再擔任審議委員,以徹底杜絕關說情形。

營建署表示,案件獲內政部核定後,皆以正式公函通知地方政府辦理後續設計規畫及工程採購等事宜,後續採購權責屬地方政府,並非由本署直接辦理,再次強調中央無法介入也無權決定。

營建署指出,依據報載所稱相關案件73案,共34億元,依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其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費用4.3%估算,設計服務費不超過1.46億元;惟報載設計廠商交付賄款高達7,452萬元,已超出設計服務費用50%以上,似有經驗法則疑義。

營建署強調,本案已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也尊重檢方初步起訴的結果及注意被告無罪推定原則,後續也希望法院秉持毋枉毋縱原則,落實公平審判,釐清相關疑義。

營建署表示,張員自100年8月即擔任正工程司兼組長職務,此次涉嫌與立委鄭天財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共同涉案,本署自7月14日張員羈押後,即依公務員懲戒法於同日辦理停職,相關涉案同仁也已立即調離主管職務,針對檢方所提起訴書內容,後續將盡速移送考績委員會,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絕不寬貸。

另外,營建署也表示,未來亦將不定期調整同仁工作負責區域職務,以貫徹職務輪調機制。營建署再次重申,要求全體同仁應清廉自持,謹慎自律,嚴格杜絕不當關說飲宴,遵守廉政倫理規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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