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軍官A罐頭送親友...15萬交保 超扯行為曝光:過期都丟海裡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馬祖岸巡總隊參謀主任林佑柏夥同下屬侵佔岸巡伙食罐頭64箱,以「偷天換日法」從馬祖運回台灣,涉案的林及張姓女上士案發後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財物罪」收押,檢方今起訴經移審法院。稍早召開接押庭,林懊悔說「之前過期罐頭都丟海裡,是不想浪費」,法官認無羈押必要,裁定林男、張女均15萬元交保及限制住居。

士院於18日下午4點開接押庭,張女與林男分別接受庭訊,且都選任律師替其辯護。

時任上士張女坦承犯行說,不知道團膳罐頭實際規定,但知道是只能部隊伙食用,更指出,一開始是曾姓女上士要她去協助搬運罐頭,她感到困惑也詢問「為何要打包」,曾女則說「主任林佑柏說罐頭過期,要打包請台灣友人幫銷」,她才反問「那我可以帶一些回家吃嗎?」林表示同意。

張女辯護律師說,聲押、延押庭被告均坦承犯行,雖所犯5年以上重罪,檢方也於起訴書提到符合2次減刑,所以認羈押原因以不存在,認無羈押必要,懇請釋放。

前參謀主任林佑柏留著凌亂中分髮型,懊悔向法官說,3次運送是行為錯誤,但只是想說不要浪費,因為之前的做法都是丟到海裡,才會送友人,更提到被羈押4個月想了很多,深感後悔,若當初按規定就不會犯錯,才會導致現在家庭經濟支柱沒辦法支撐,都怪一時沒想清楚才犯錯,希望能交保。

其辯護律師指出,被告自白犯行,繳交犯罪所得,所以適用2次減刑,懇請法院是否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給予附條件強處或交保。

承辦法官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犯罪嫌疑重大,該條罪嫌最輕本刑是10年以上之罪,被告等可預見所判處罪刑非輕,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惟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2人各以新台幣15萬元具保,並均予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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