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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抽驗食品容器及標示查核 查獲1件容器未標示材質名稱

▲南投縣衛生局針對食品容器具進行抽驗及標示查核。(圖/南投縣政府提供,下同)

▲南投縣衛生局針對食品容器具進行抽驗及標示查核。(圖/南投縣政府提供,下同)

記者高堂堯/南投報導

南投縣衛生局執行112年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標示專案查核,至縣內各量販店、婦嬰用品店、五金百貨商店等處進行抽驗及標示查核,計抽驗4件不銹鋼容器具,檢驗鉛、銻含量,抽驗1件美耐皿食品容器,檢驗鉛、鎘、甲醛及三聚氰胺含量,經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另查核12件器具、容器標示,查獲1件本縣業者製售之容器未標示材質名稱,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罰,並命業者將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縣府衛生局陳南松表示,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之耐熱溫度會因為不同規格或不同加工方式有所不同,當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食品器具、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2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南投縣衛生局針對食品容器具進行抽驗及標示查核。(圖/南投縣政府提供)

陳南松提醒食品容器具販售業者,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例如製造業者以整箱型式販賣予中盤商業者,於「箱」上標示即可;中盤商拆箱後,以袋裝產品轉售予下游業者,則至少應於「袋」上進行標示;且前述標示均應具顯著性,使消費者能安心選購。

民眾如有食品衛生安全問題及消費疑義,可電洽南投縣衛生局服務專線 049-223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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