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權勢性騷不漏接!怎麼罰? 行政院:視有無監督照護關係

▲▼13日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政壇、演藝圈、體育圈、教育界性騷案件連環爆,被稱為「台版#Metoo事件」,行政院為此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修法,於今院會通過修法草案。由於性騷擾樣態太多,若以備受矚目的演藝圈性騷案例來看,權勢性騷在《性工法》、《性騷法》都有明確規範,若特定在職場,一定要跟僱用求職、職務關係有關,所以會以《性工法》為主;若無僱用關係,則依循《性騷法》規範。

主責相關修法討論的政委羅秉成表示,「權勢性騷擾」是這次修法增訂的類型,但要件要明確,因為會帶出後續的民事懲罰性賠償、刑事刑期加重2分之1,因此範圍要夠明確。

羅秉成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原則上不用「權勢性騷」的用語,因為《性平法》完全綁身分,也就是校長、教職員、學生,本質上學生若是被害人的話,對應到另外一方都是校長、教職員,他的身分關係有可能就是權勢關係。

「在權勢關係上,適用原則是先性平法、再性工法、再性騷法,先校園、再職場、再社會。」羅秉成說,以演藝圈的例子來看,應該先《性工法》看起。《性工法》12條第2項對權勢性騷定義是「因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所以是特定在職場,一定要跟僱用求職、職務關係有關。

「若雙方沒有上述關係的話,就不會到《性工法》,有可能會到《性騷法》處理。」羅秉成說,性騷法對權勢性騷的定義,在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是指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範圍大於《性工法》的範圍。

羅秉成表示,這就是為什麼在權勢性騷擾的定義各法會有不同的目的,《性平法》本質就是如此,《性工法》主要是在職場,身分關係會跟職務有關;《性騷法》的用語比較廣泛。

以個案來看,羅秉成表示,比較有可能是用《性騷法》判斷2者之間有沒有性騷法的「監督跟照護關係」,比如同經紀公司,資深藝人被公司指定要照顧新進人員,若發生性騷擾事件,就有可能構成《性工法》要件。若毫無關係、完全分屬不同公司,也沒有監督或照護義務,這類就純屬社會型的一般性騷擾,由《性騷法》處理。

羅秉成強調,權勢性騷的相關法律規定有一定的模式,所以不宜擴張,一旦擴張的話,具有身分與影響力的人涉性騷擾都要加重處罰,可能在立法政策上的評估也要審慎。所以還是限於權勢地位、與被害人之間,法律定義明確的範圍內,加重責任會比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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