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女直播主遭綑綁洗劫 閨蜜聯手男友設局遭羈押禁見禁通信

▲鍾女聯手男友設局強盜閨蜜的現金及名牌包,1天內即在桃園狼狽落網。(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鍾女聯手男友設局強盜閨蜜的現金及名牌包,1天內即在桃園狼狽落網。(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被控涉嫌聯手男友設局行搶現金2萬元、價值約40萬元的各類名牌包,台南地檢署依強盜罪嫌偵辦並聲押鍾女,台南地院19日下午羈押庭裁定鍾女涉嫌重大,所犯本刑5年以上重罪,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禁通信。

▲鍾女聯手男友設局強盜閨蜜的現金及名牌包,1天內即在桃園狼狽落網。(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法官認為本件被告坦認加重強盜之犯行,惟否認為主謀者。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事實,有該聲請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鍾女共同涉犯刑法第330 條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

▲鍾女聯手男友設局強盜閨蜜的現金及名牌包,1天內即在桃園狼狽落網。(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否認犯行,所辯內容與證據不符,有脫免刑責之情;且被告於案發後查有滅證情事,有事實足認其有串證、滅證之虞。而被告前揭得羈押之事由,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等手段為替代,有羈押必要,檢察官聲請羈押為有理由,法院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

▲鍾女聯手男友設局強盜閨蜜的現金及名牌包,1天內即在桃園狼狽落網。(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據了解,台南市16日下午3時許,傳出大樓強盜案,41歲許姓男子趁王姓女直播主開門拿取外訂豆花空檔,闖入台南市金華路1處大樓,以束帶控制屋內王女及33歲鍾姓閨蜜等2人,並行搶現金2萬元、價值約40萬元的各類名牌包,惟許男在桃園落網後,說詞有眾多疑點。

警方追查發現,原來鍾姓閨蜜才是主謀,她跟許男是男女朋友,2人計畫行搶。警方18日將鍾女依涉嫌強盜、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嫌移送台南地方檢察署偵辦,並建請檢察官聲押,檢方向台南地院聲押鍾女,台南地院19日召開羈押庭,下午裁定鍾女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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