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住4人病房!她控男友性侵「布簾外有2人」 法官拒發保護令

▲ 健保給付病床,病床,電動病床,健保病房。(圖/記者林世文攝)

▲小美指控男友趁她住院期間性侵,因此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女子小美(化名)車禍住院期間,男友小黎(化名)不顧反對,強行在4人同住的病房內與她發生關係,氣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對此,法官認為案發期間為深夜,若非女子配合,兩人的行為會被他人聽見,因此認定女子自願性交,加上沒有證據顯示男子有密集、慣常等施暴情節,因此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小美指控,她跟小黎屬於同居狀態,今年3月31日因車禍而住台南某醫院,小黎竟在3月31日凌晨1時、2時許,不顧她的反對強行發生性行為,導致她懷孕,且兩人交往期間發生關係時,小黎都未等待她準備好就硬上,導致她下體疼痛,因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核發保護令。

小黎表示,他當時確實有跟小美發生性行為,但是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另外,病房內還有其他病人,病床間只有用布簾圍起來。

法官認為,小美住進醫院的4人病房,當時還有另外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地點並非隱密處,且深夜期間任何異狀、聲響都非常容易被他人發現,因此兩人要非常小心、動作配合又不發出聲音,因此小黎辯稱當時沒有違反意願,非無稽之談、非全然不可信。

法官表示,小美1月出車禍後,與小黎在住處發生性行為約3至4次,當時都沒有拒絕對方,又聲稱3月31日在醫院被性侵前,早已有肌膚之親,因此於醫院內發生關係並非不可能。

法官審酌,經查現有事證後,查無小黎明確對小美蓄意施暴的舉動,且事證尚不足認定有家庭暴力中不法性侵害行為的繼續性及危險性,欠缺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性」,因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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