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億高中生案罕見定遞狀截止日 中檢曝「這條件」仍可申請調查

▲▼             。(圖/資料照)

▲檢方強調,沒有所謂「截止」提出的概念,檢察官絕對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及權利,並全力調查以釐清真相 。(圖/資料照)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5億高中生墜亡案,賴母委任律師許哲維指出,承辦檢察官律定今(13)日是「遞狀截止日」,意思是過了今天,賴母一方就不能再遞狀申請調查,許哲維則表示「尊重檢察官決定」;台中地檢署回應,是因檢察官希望當事人如有意見或需要調查事項,可以盡速提出,而在此日期過後,如有新事證,仍可再提出申請。

據了解,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律定今天是賴母律師團隊遞出書狀的截止日,對此許哲維表示,這在實務上並不常見,尋常案件不會特別設定截止日,尊重檢察官的決定,只要檢察官將他們申請的28項證據調查,做到完整、充足的調查,他們沒有意見。今日他們沒有再申請其他證據調查。

檢方指出,承辦檢察官非常積極,希望當事人如有意見或有需要調查事項,可以盡速提出,讓檢察官來進行調查。另一方面,偵查程序也須密切進行,所以請當事人於某日期前提出。檢方強調,在這個日期之後,如有新事證,可以再提出申請。

檢方強調,沒有所謂「截止」提出的概念,檢察官絕對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及權利,並全力調查以釐清真相。

針對「遞狀截止日」及檢方說法,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王捷拓表示,依照一般刑事訴訟法,在偵查程序當中,只要檢察官還未偵結前,是屬於開放性、積極性的多方查證程序,在檢方偵查階段應無所謂的遞狀截止日,這在法律上並沒有相關規定或效果。

王捷拓解釋,若是進入法庭,審查程序為了促進訴訟順利進行,法官有時會刻意要求雙方律師跟檢察官,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相關訴狀,但在一般偵查過程沒有遞狀限制的問題,應是承辦檢察官希望當事人可以盡速提出證據申請,讓檢察官能正在調查的事證做綜合性的調查,「是一個促請盡速申請的意涵比較高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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