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被提名大法官就被控「教唆偽證」 尤伯祥回應:捕風捉影

▲▼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陳忠五 蔡彩貞  朱富美 尤伯祥 林佳龍 翁岳生。(圖/記者屠惠剛攝)

▲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總統府秘書長林佳龍30日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名單,其中民間司改會出身的律師尤伯祥,遭指控教唆證人偽證。對此,尤伯祥深夜回應,自信一生坦蕩,「真的沒有想到迎面撲來的是惡意的捕風捉影和加上傳述抹黑。」

尤伯祥指出,判決書的內容,其實已經澄清了他的無辜與清白。他的當事人是那個案件的被告,證人則是他的配偶。由於配偶是該案辯護上必要之待證事實的唯一證據方法,因此只能選擇傳喚她。在94年當時,我國已經為了促進真實發現而引進交互詰問。為了落實這項制度,也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律師必須也應該盡可能的在聲請傳喚證人之前,先行訪談證人,以瞭解證人能證明之待證事實,進而判斷傳喚之必要性。這不僅是促進訴訟效率所必要,也是為被告實質有效行使取證及詰問權所必須。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及第17條明定律師應蒐求證據,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就是這個緣故。

尤伯祥說明,基於上述職責,在聲請傳喚當事人的配偶之前,當然先行訪談她,確認她所言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的辯解,並且有相當的可信度,才決定聲請傳喚。這位配偶將他詢問之問題自行筆記在她在陪同其夫開庭期間所作的筆記本內,這是她的自由,未要求她必須依照筆記作證乃至帶到法庭上參考。試想,如果他在訪談她時教唆她偽證,又怎會如捕風捉影者的判決書所載,讓她在作證時將筆記本放在桌上公諸於法庭?又怎會主動告訴法庭,他在庭前訪談過這位證人,也看過她使用這本筆記?

尤伯祥進一步指出,檢察官當時懷疑筆記本是問答集,但判決書也明確記載,法官當庭檢視後在職權訊問時確認並非如此,而是她自己先前陪其夫旁聽開庭時,為其夫製作的開庭札記,以及自己就其夫之工作上紀錄所作整理,只有最後面有幾處是她自己筆記我所訪談的問題。「如果我教唆她偽證,我會在她因為審判長(也就是捕風捉影者)訊問時嚴厲的態度而嚇得不知所措時,請她誠實告訴審判長有在庭前接受我訪談嗎?」

尤伯祥反擊,如果當時審判長真的認為有教唆證人,就應該職權告發刑責或將他移送懲戒。事過境遷近二十年,在他手頭幾已無資料可以為己辯護的情況下,才突然拋出這個判決訴諸輿論。這個案件的法庭與檢察官只因為律師在庭前訪談證人,就將律師當作教唆偽證的虞犯,在94年當時令他駭異萬分,是他更加堅定的在司改道路上前進,為刑訴改革、確立辯方取證權及詰問權的重要動力。遺憾的是,就在引進交互詰問已二十年、律師倫理規範早已明定律師訪談證人之職責與權利的當下,捕風捉影者竟然仍活在二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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