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猛轟51槍」衝去自首 律師點破關鍵:仍可重判

▲▼             新北市土城區四川路7號今(20)日上午發生槍擊案件。(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劉姓少年當街開槍掃射。(圖/翻攝自記者爆料網)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17歲劉姓少年20日搭車前往新北市土城區一間當鋪,當街持槍掃射51槍後,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對此,網路紅人「黑心律師」楊律師直言,少年此舉雖符合自首要件,但仍可能遭重判,「若少年越想越怕,搞不好就全供出來了。」

針對劉姓少年在當鋪前連轟51槍一案,警方表示,劉男不是列管幫派分子,供稱與當鋪負責人有私人恩怨,因此持槍掃射;至於槍枝來源,他推給已經過世的人,確切提供者尚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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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指出,少年連開51槍後,立刻回到計程車上,並在車上打電話給律師,直接趕至派出所自首,根據《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其中所謂的「未發覺」,只需「犯罪事實尚未被發覺」或「已發覺,但還不知犯罪者為何人」,其一即可;換言之,只要趕在警察查出開槍少年身分之前,衝到派出所,就能符合自首的要件。

▲劉姓少年使用改造衝鋒槍疑似使用市售瓦斯槍進行改造,對比可見下槍身彈井尺寸、摺疊槍托與市售產品不同。(圖/翻攝網路)

▲這把衝鋒槍疑似使用市售瓦斯槍進行改造,對比可見下槍身彈井尺寸、摺疊槍托與市售產品不同。(圖/翻攝網路)

不過,楊律師話鋒一轉,直言《刑法》第62條自首的效力是「得」減刑,因此法官也可以不減刑;另外,儘管《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並沒有規定要減多少,所以法官也可以先重判再減刑

他接著提到,同條第4項也規定,若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相反的,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3分之1,「所以講義氣又聽話的少年,若沒坦白回答衝鋒槍哪來的,仍可能被重判,若判決的刑度比預期高很多,已超過少年願意承受的範圍,然後他越想越怕,搞不好就全供出來了,但這個結果是客戶最不樂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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