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公墓祖墳竟放火燒雜草 屏東佳冬2民眾放火罪嫌法辦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及巫姓婦人在屏東縣佳冬鄉石光見公墓整理祖墳時,涉嫌放火燃燒雜草,被環保人員發現通報,枋寮警方獲報前往處理,將兩人帶回調查後依放火罪嫌送辦。

▲整理公墓祖墳燒雜草,兩人被法辦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整理公墓祖墳燒雜草,兩人被法辦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整理公墓祖墳燒雜草,兩人被法辦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整理公墓祖墳燒雜草,兩人被法辦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近日許多民眾提早掃墓,燃燒雜草不慎引發火警造成危險且嚴重破壞環境,屏東縣長周春米非常重視是類事件,責成警察局、消防局調查相關案件並擴大宣導嚴禁民眾放火燒雜草,一旦發生火警將以「放火罪」嚴辦。

枋寮警分局分局石光派出所於3月2日16時45分及17時均有接獲報案,稱佳冬鄉公墓有人放火焚燒雜草引起火勢,經警方趕赴現場,分別有發現燃燒面積約4公尺長4公尺寬及3公尺長2公尺範圍,經現場環保局人員向指證,兩案燃燒雜草者即是正在整理祖墳的陳姓男子(68歲) 及巫姓女子(58歲),陳男及巫女當場向警方坦承用打火機點火燃燒雜草,訊後依放火罪嫌移送法辦。

枋寮分局為避免再度發生類似危險案件,分局長郭譯隆今(3)日特意前往佳冬鄉各村里廣播站、各大廟宇場所等,以廣播系統向每一位鄉親加強宣達火災防範觀念,並再次強調掃墓祭祖時切勿點火燃燒雜草,違者將以放火罪嚴辦!

郭分局長再次呼籲,進行掃墓祭祀時,切勿點火燒雜草避免火災發生,否則可能觸犯消防法第14條規定,可處3000元以下罰鍰!若因而致生公共危險將觸犯刑法第175條,最重可處1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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