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賠償案 桃園市府須連帶國賠1077萬餘元確定

▲最高法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五股大爆炸案,最高法院判決桃園市府須國賠確定。(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五股區2011年間發生「新興堂金紙鋪」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傷及民宅受損。被害民眾請求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與釀禍的萬達煙火公司連帶賠償,最高法院日前判決萬達公司須賠償1053萬餘元確定。至於桃園市府國賠部分,廢棄發回更審後,最高法院1日改判需國賠1077萬餘元確定。

這起大爆炸案件發生於2011年4月22日晚間,設籍在桃園的萬達公司先前因發生某件爆炸案,遭桃園縣消防局(改制後為桃園市消防局)要求銷毀高空煙火。萬達協理鄭禮廷為避免煙火遭沒入銷毀,聯絡五股當地的「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找司機盧錦熹幫忙載到三芝地區藏放。

貨車開到五股香鋪,搬運過程因摩擦、震動等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過車輛、附近房屋,總計造成4死38傷慘劇,死者包含陳邱隆、陳邱隆母親、盧錦熹與路過的林姓車輛駕駛。刑責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間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決鄭禮廷2年有期徒刑定讞。新興堂金紙鋪負責人陳邱隆、司機盧錦熹2人因死亡,未予起訴。

被害人家屬事後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萬達煙火、陳邱隆及盧錦熹的家屬,提出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訴訟,請求連帶給付4332萬餘元。一審法院2012年間判准連帶賠償1727萬餘元。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仍判准桃園市府需與萬達公司等被告,連帶賠償1053萬餘元。全案再經最高法院審理,最高法院駁回萬達公司的上訴,但將桃園市府國賠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桃園市府雖然要求萬達公司銷毀具危險性的煙火,但卻沒有採用扣留、清點、封存或禁止萬達公司自行變賣煙火等行政上禁止手段,才會讓萬達公司私載煙火到五股,引發爆炸;更審法院因此認定桃園市府有責,必須國賠。經過重新計算後,改判決桃園市府須連帶賠償1077萬餘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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