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恐入獄!教唆胞姊簽「這3字」借款 二審曾逆轉

▲▼歌壇大姐陳盈潔向友人邱湖借280萬,偽造妹妹簽名挨告。(圖/記者張曼蘋攝)

▲歌壇大姐陳盈潔涉嫌教唆胞姊陳乃嘉(後方)簽妹妹名字借款。(圖/資料照)

記者黃資真/台北報導

台語歌壇老大姐陳盈潔向友人借款280萬元,並以妹妹「陳郁心」的名字簽本票,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二審法官卻認為陳盈潔是賭氣認罪,大逆轉判決無罪,但更一審又改判1年8月,經撤銷發回更二審,高院判陳盈潔3年2月。

今年已70歲的陳盈潔在2013年10月間,向邱姓男子友人稱要到中國廈門經營演藝事業,借款200萬元,後又追加為280萬元,邱男要求除了陳盈潔本人外,得再找1人擔保,因此陳盈潔找胞姐陳乃嘉商量後,由胞姊在本票上偽簽妹妹陳郁心的名字背書

妹妹陳郁心得知此事後,立刻要求確認該張本票的債權不存在,案件才曝光,陳盈潔與陳乃嘉雙雙遭檢方起訴。一審陳盈潔否認犯罪,法官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月,陳乃嘉因認罪判處1年7月,緩刑3年。

陳盈潔提上訴,仍堅持不認罪,還當庭嗆邱男「舉頭三尺有神明啊!」檢方指出,陳盈潔在偵訊時認罪,才提起公訴,但高院根據偵訊時的光碟,發現陳盈潔的確回答「我情願啊,我情願我教唆,我承認,我教唆,有壓力,叫我姊寫。」明顯是賭氣之詞,並非認罪,認為陳盈潔無教唆本意,是胞姊聽聞其抱怨後,主動偽造簽名,改判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法官認定有罪,但改判1年8月,宣告緩刑4年,需於判決確定後6月內,支付債主30萬元。全案再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更二審於15日宣判,仍認定陳盈潔有罪,將她判刑3年2月。考量她因本案獲有110萬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已返還給債主66萬9800元,高院這次還宣告餘額43萬200元應予沒收。本案可上訴,但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陳盈潔將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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