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地方焦點

花蓮鄉親熱議 警解釋「左轉彎待轉→闖紅燈」規範

▲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視同闖紅燈。(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紅燈亮起後,車身超越停止線,視同闖紅燈。(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近日花蓮鄉親常常討論的話題:「為什麼在花蓮市中央路的左轉彎待轉區線內停車等待左轉中山路,反而會收到民眾檢舉闖紅燈違規舉發單」,花蓮縣警察局特別把違規態樣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提供鄉親了解,避免誤觸法規挨罰。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4條第1項規定:「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次依交通部109年11月2日交路字第1095008804號函釋略以:「車輛面對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視同闖紅燈。」

▲紅燈亮起後,車身仍超越停止線,視同闖紅燈。(圖/花蓮縣警察局提供,下同)

必須在綠燈時機進入待轉區線內,並等到號誌有「左轉箭頭綠」亮起後才能進行左轉。

以中央路「左轉彎待轉區線」等待左轉中山路為例,必須是在綠燈時機進入待轉區線內,並等到號誌有「左轉箭頭綠」(綠色左轉彎箭頭燈)亮起後才能左轉至中山路。而「紅燈跨越停止線」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將處新臺幣(以下同)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如「紅燈跨越停止線進入左轉彎待轉區線內覆蓋行人穿越線」則有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之虞,視同闖紅燈,即違反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將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縣警局表示,中山路與中央路口鄰近慈濟醫院,常有救護車或家屬送病患就醫,該處車流量相較其他路口大,在完成中央路陸橋拆除及施作左轉彎專用車道工程後,將會有更多行人使用行人穿越線穿越馬路、路口也將會有更多車輛交織,為了維護用路人安全,呼籲鄉親能確實遵守相關規定,維護公眾行的安全。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