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為了8萬!花蓮前教育處長洩招標文件還喝花酒 監院通過彈劾

▲▼花蓮縣教育處長李裕仁(上)與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下)涉貪,前遭檢調約談並收押。(圖/記者蕭可正翻攝,下同)

▲花蓮縣前教育處長李裕仁。(圖/記者蕭可正翻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監察院3日表示,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前處長李裕仁辦理工程採購案,未盡監督職責,洩露招標相關文件、收受賄賂,更接受得標廠商的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酒店,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監察院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及蘇麗瓊提案彈劾李裕仁,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李裕仁在2018年任花蓮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時,夥同汪某等人,洩漏「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需求規範書」電子檔;及「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2018年6月26日修正版」電子檔內含有平面配置圖、執行步驟、工程數量、單價等資料之給有意投標廠商,在3項採購案,李涉嫌洩漏採購底標及收受廠商賄賂。其中鯉魚潭設計案,李裕仁事後還收受廠商所交付的賄款共計新台幣8萬1500元,並圖利廠商30萬元利益。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及蘇麗瓊表示,「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下稱鯉魚潭設計案)之執行過程,卷內公文皆有被彈劾人李裕仁的職章,本院詢問時,被彈劾人李裕仁自承對於鯉魚潭設計案,有監督之權責,甚為明確。

監院表示,被彈劾人李裕仁已承認洩漏「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花蓮縣立棒球場友善設施改善計畫整建工程案」之「需求規範書」、「電梯4層平面示意圖.pdf檔」,及鯉魚潭設計案之「180315-花蓮艇庫案PPT-1(副座修).pptx」、「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107年3月6日版」、「花蓮鯉魚潭(改善水域運動環境計畫)寄(大豐修正後).pdf」、「72700_鯉魚潭水上訓練中心. pdf」等招標相關文件,至為明確。

監院指出,被彈劾人李裕仁監督鯉魚潭設計案之採購業務,卻收受朱某為建築師事務所邱某之賄賂,業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2號判決在案。李在國家文官學院受簡任訓期間,頻繁且密切的,與友人陳某、汪某電話連絡,叮囑陳某留意鯉魚潭設計案之進展,且單一洩漏招標文件給邱某。

復據證人邱某證稱,渠都是聽業主李裕仁的指示,渠會知道李裕仁是業主,是因為資料都是李裕仁提供的,5%是要付給業主,也證明被彈劾人李裕仁涉有收賄之事實。

監院表示,被彈劾人李裕仁已承認接受鯉魚潭設計案得標廠商朱某為建築師事務所邱某的招待,於107年8月10日、22日、108年4月19日及7月24日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麗緻會所酒店共4次、消費金額共新臺幣16萬餘元。

監院指出,被彈劾人李裕仁未盡監督職責,洩漏上揭招標相關文件,收受賄賂及接受得標廠商之招待等違法失職行為,除涉及觸犯刑事法律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22條第1項第1款;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款、第2款、第7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第7點第1項、第8點第1項、第2項等規定,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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