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輪船漏油釀生態浩劫漁會可獲償1.6億 高院因這理由逆轉免賠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德翔臺北號貨櫃輪於2016年3月間在北海岸石門外海擱淺漏油,造成嚴重生態浩劫。金山區漁會代表9千多名漁民起訴求償,一審判決德翔公司須賠償1.62億元。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卻因海洋污染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侵權;此外也無法證明9千漁民當時有漁業活動,因此逆轉改判免賠。可上訴。

德翔台北照片(圖/記者徐文彬攝)

 ▲德翔臺北號漏油,造成生態浩劫。(圖/記者徐文彬攝)

德翔海運公司所擁有的全貨櫃船本國籍「德翔臺北」號貨櫃輪(T.S. LINES),2016年3月10日上午航向台中港,在經過石門外海時發生機械故障、船艙進水,且被東北季風推往岸邊,導致在離岸0.3海浬處觸礁坐底。到了24日,船身因連日被海浪衝擊出現的裂痕擴大,至晚間斷裂,船上重油漏出,嚴重汙染周邊海岸,造成生態浩劫。事後環保署還拍攝成《2016德翔台北輪海洋污染事件全記錄》紀錄片,參與2019年休士頓國際影展,並獲得了紀錄片短片類特別評審團大獎。

本起事件除了造成生態浩劫以外,也增加政府清運成本,另外還讓附近漁民損失慘重。當地的金山區漁會代表9146位會員,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向德翔公司求償1億7,878萬8,534元。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德翔公司須賠償1億 6,253萬5,031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高等法院二審審理後,卻在19日做出逆轉判決。高院首先根據農委會水產試驗所委託海洋大學製作之「德翔台北號貨輪油污事件生態損失及復育評估期末報告」,認定輪船確實造成海洋污染。但高院認為,根據《民法》的法理,「海洋、海洋生物並無權利受侵害而附隨衍生財產損害,故漁會所主張之漁業損害應非所失利益,而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亦即依照民法法理,漁民不可針對這部分求償。

另外高院也指出,雖然依照《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可以求償「純粹經濟上損失」,但須舉證證明當時漁民有從事漁業活動。而本案9146位會員中,僅有177位漁船所有人及因漁船、漁網具遭污染,有向德翔公司求償;其餘近9千名會員則無法舉證證明當時從事漁業活動;另外這177位漁民也無法確實舉證到底受到多少損害。因此高院根據上述理由,逆轉駁回金山區漁會的訴訟,德翔公司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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