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房思琪案教育局提告 民代批違反意願:對受害人極為不利

中央社

台中市爆發女學生25年前遭教師性侵案,中市教育局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台中市議員賴佳微認為此舉違反當事人意願,教育局27日表示,司法及行政雙軌並行,不影響當事人權益。

A女日前在人本基金會及台中市議員賴佳微、張家銨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在25年前就讀國中資優班二年級,黃姓男導師是數學名師以個別輔導名義,利用假日單獨補救教學理由,迫使她發生性關係,威脅不得分手或公開此事,否則進行報復。記者會後,人本基金會接獲與A女時空先後跨越10年的學姊和學妹,也對黃師提出性平申訴。

▲「台中房思琪」傳受害者增至3人,台中市府告發狼師。(圖/記者游瓊華翻攝)

由於教育局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展開調查外,並於26日主動向台中地檢署告發進行偵辦,但賴佳微則認為教育局向地檢署告發,違反當事人意願,因為A女深知此案時效已過,對當事人極為不利。

賴佳微指出,一旦面對訴訟,當事人及所有的證人,還有所有潛在受害者,在每個程序上曝光風險將會越來越高,進而影響其他受害人跳出來指證及發聲意願,更可能影響事件真相拼湊。

賴佳微表示,教育局讓此案進入刑事訴訟,完全不與所有當事人溝通,實在是荒謬至極,她質疑教育局是想用這個難以成案的刑事案件,護航行政調查,甚至讓更多人不願意站出來。

▲「台中房思琪」忍25年怒提申訴。(圖/記者游瓊華攝、人本提供)

對此,台中市教育局說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而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偵辦,希望透過司法專業調查及教育局的行政調查,找出潛在受害者。

對於當事人擔心司法調查程序可能曝光風險會更高,教育局表示,刑事程序調查比行政調查還要縝密,偵查過程中保密義務也更強,公務員發現有犯罪嫌疑一律要向地檢署告發是法律義務。而教育局一方面移交檢察官作進一步偵查,另一方面繼續原有調查程序,雙軌並行,並不影響當事人權益。

▲「台中房思琪」父親與黃師通話後紀錄。(圖/人本教育基金會)

至於外界質疑此案已過法律追訴期一事,台中市法制局指出,在犯罪時間及事實還未明確情況下,追訴權時效是否消滅應由檢察官認定。而且妨害性自主罪已於90年1月1日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被害人表示不追究、不提告,檢察官仍應偵辦,公務員知有犯罪嫌疑也應本於職權告發。

對於此案,台中地檢署說,已經受理,後續將分案偵辦中。

▼國中遭師長性侵,「台中房思琪」聲明。(圖/人本教育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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