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法院認中投、欣裕台全股權移歸國有! 國民黨遺憾:將提上訴

▲國民黨中央黨部將搬離八德路,新址選定台北杭州南路與智庫共用。(圖/記者林敬旻攝)

▲國民黨中央黨部。(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崔至雲/台北報導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2016年底作成處分,要求國民黨應移轉其持有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的股權為國有,國民黨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對此,國民黨稍早召開記者會指出,該案未為任何調查行為,至感遺憾。盼法官秉持公正、客觀、勿枉勿縱精神審理案件,而非成為執政黨意志延伸的政治場域,使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2016年11月2日黨產會作成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資產合計約156億元的中投、欣裕台股權,是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的財產;同年11月29日更進一步處分,命國民黨須在30天內,將兩公司股權移轉為國有。

關於今日的判決,國民黨列9點說明:
一、 本黨對於黨產之處理原則一向都是「護法、護憲、不護產」並遵循第19屆、第20屆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除保留必要之辦公室及支付已退休黨工之退休金、現職人員之年資結算金,扣除負債後如有餘額將全數捐作公益」。

二、 對於本案件原行政處分未為調查即由黨產會前主委宣告沒收股權乙節,顯已違反行政程序遵循之原則,又本案於司法審理程序,亦未為任何調查行為,至感遺憾。

三、 本黨早於民國34年5月17日(36年12月25日行憲)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即決議為避免產生像共產國家以國家預算支撐黨務運作之惡習,乃決定創立黨營事業以期「以黨養黨」。

四、 本黨於105年11月24日、11月30日即曾就投資中投公司之第一桶金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創立黨營事業之資金係來源於民國35年、37年中間兩次發動之黨員特別捐,共募得法幣190餘億元、美金4萬8千餘元、港幣12萬、英鎊1千5百餘元、越幣1千元及金圓券12萬8千餘元,並以其中款項撥發地方充作事業資金,後雖歷經戰亂黨營事業淪陷損失670餘萬美金,惟其後38年遷台之資產仍有美金77萬餘元(以金本位制換算約目前新台幣11.72億元),並以上述遷台資產為基礎,續行經營黨營事業,所營項目亦依法經營,怎能因105年所立之黨產條例,即溯及既往推定本黨黨營事業皆為不當之財產?

五、 即便至今,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政府機關每年仍有諸多業務委外辦理並支付費用,而政府委託國民黨辦理大陸情報、僑務、國際宣傳、幹部訓練等業務,國民黨收取委辦費用,為何就視為國民黨不當取得?

六、 就本案,國民黨曾提出聲請調查證據共4狀,要求法官調查,且審判長於111年4月28日開庭亦提及:「就目前證據調查的結果,當與不當之間的百分比尚有進一步認定的空間」,可了解法官亦認同國民黨部分財產係為「正當取得」,惟為何尚未調查釐清,即作成判決?難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背後有甚麼黑手在施壓?

七、 又訴訟過程中,承審法官曾建議雙方是否以和解方式終結此一案件,國民黨亦表示認同承審法官之建議,遂提出依照國民黨第19屆、第20屆全國代表大會之決議作為和解條件甚且不下9次主動與黨產會協商,準備將黨產全數捐做公益,惟黨產會最後悍然拒絕,更匪夷所思提出要求國民黨黨史全部充公之意見,顯然民進黨政府心中所想的不只是清算國民黨黨產,連國民黨之黨史也要全盤消滅。

八、 雖大法官曾於109年8月28日就黨產條例是否違憲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惟該次大法官就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規定聲請解釋部分,以此等部分法律非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審理該黨產條例事件所應適用之法律而不受理;然而本案事涉財產認定及移轉,即與此等未受理之條文直接相關,其對人民財產權之剝奪影響更甚,然本案法官竟不主動聲請釋憲,此顯不合情理。

九、 企盼法官深刻體會司法既做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即應秉持公正、客觀、勿枉勿縱之精神審理案件,而非成為執政黨意志延伸的政治場域,使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尤其英國有諺語:「權力可以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目前政治生態中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均由民進黨牢牢掌控之際,司法正義的維護更顯重要,否則就是民進黨腐化的幫兇,勢將危害子孫。

▲▼             。(圖/國民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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