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首起「貨輪撞壞珊瑚礁」 求償579萬僅判賠65萬將提上訴

▲巨龍號雜貨輪撞壞墾丁珊瑚礁             。(圖/墾管處提供)

▲巨龍號雜貨輪撞壞滿州珊瑚礁 。(圖/墾管處提供)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台灣籍「巨龍號」雜貨輪3年多前航行經滿州鄉外海偏離航道擱淺,造成硬珊瑚礁毀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求償579萬1851元,法院以「海商法」規定賠償金額上限,判賠65萬2967元,墾管處認為金額差距過大,且珊瑚復原需15年,將上訴。

這起意外發生於2018年12月16日凌晨,由於「巨龍輪」未妥善製作航行計畫致偏離航線,又未適時修正船位,導致擱淺,造成377平方公尺海底硬珊瑚礁毀損,墾管處因此求償579萬1851元,法院認定明顯操作航行上過失,必須負責賠償責任。

墾管處表示,依據案發地點硬珊瑚原覆蓋率平均值30.63%計算,撞擊後導致全部受損便需賠償該處113.1平方公尺毀損範圍,國際類似案件「埃及紅海珊瑚案」賠償標準,應以每年每平方公尺120美元求償合於市場行情,加上復育以15年時間計算,即應賠償579萬1851元,才求償500多萬元,並非漫天喊價。

法院審理,「巨龍號」公司主張,根據「海商法」第21條規定有賠償責任金額限制,而「巨龍號」價值在航行完成後,低於海商法規定金額,法院判決由船舶所有人補足該船價值後,賠償65萬2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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