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賤賣新光人壽房產給堂弟 金管會移送吳東進等4人結局出爐

▲▼三三會110年度一月份例會,新光金控董事長吳東進出席。(圖/記者湯興漢攝)

▲吳東進被金管會懷疑賤賣新光人壽房產給堂弟吳東明,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資料照/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新光人壽2017年公開標售台北市1處房產,結果由董事長吳東進的董事堂弟吳東明,以公司名義用2.1億標得,金管會認為有賤賣、關係人交易等疑慮,依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認為鑑價過程合理,且價金僅新光人壽年度財產交易量的1%,吳東進不知道買家是堂弟,28日處分不起訴吳東進等4人。

金管會移送指出,新光人壽在2016年賣出台北市南京東路3段1處房產,買家是董事吳東明旗下公司,屬於關係人交易,卻未在財報中揭露,且這個位於華廈內的3戶房產,標售價曾被調降約2千萬元,疑似賤賣,而新光銀行2名高階主管在辦理標押金授信時,也沒有依關係人交易方式處理,4人分別被依涉嫌《證交法》財報不實,《保險法》特別背信罪移送。

吳東進辯稱,他只知道新光人壽標售該筆房地,但不知道買家是堂弟吳東明的公司,吳東明則坦言,沒跟堂哥說過,要用旗下公司購買這筆房產做為辦公室使用,2人都否認犯罪。

檢察官傳喚當時為房產估價的2家鑑價公司人員,他們證稱,因為同棟華廈有另1戶曾被鑑定為輻射屋,雖然後來已經被原委會解除列管,但在市場上仍會影響購屋意願,所以確實有調降鑑價;再回溯前1年度,還有第3家鑑價公司也曾以相同理由降低估價,因此認為本案並無賤賣情形。

此外,相關標售案文件簽核只到總經理,無證據顯示吳東知道最後買家是堂弟的公司,而這筆交易金額,只占新光人壽年度財務交易的1%,難以認為是需要揭露財報的「重大性」事項,無證據顯示吳東進、吳東明主觀上有明顯惡意。

至於當初承辦吳東明旗下公司申貸本案押標金2千多萬元時,新光銀行高階主管黃玉書和周志明,也無法從文件上看出來,授信對象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吳東明,因此最後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吳東進、吳東明等4人。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