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驚見裙底冒亮光 偷拍狼獲判無罪關鍵理由曝

▲桃園市桃園區經國路上一棟高級住宅,今年3月間陳姓保全三度以手機偷拍穿著短裙女子裙底風光,後遭保全公司女經理發現,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確認,受害者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高雄一男子涉嫌偷拍女子裙底風光。(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一名妙齡女子小莉(化名)去年9月間在高雄某車站出口整理包包時,長裙底下突然冒出亮光,她機警轉身果然發現鄭姓男子正在拿手機偷拍,小莉出言喝斥,鄭男辯稱已經刪除照片並格式化手機。小莉事後提告,鄭男在警詢和偵查時也說沒拍到,到法院審理時又說有拍到,說詞反覆,法官根據現場監視畫面,認為難認定鄭男當時已按下拍攝鍵並成功拍攝到小莉的裙底風光,因此判鄭男無罪。

判決指出,鄭男是在去年9月22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某處車站出口租借腳踏車處,見小莉穿著長裙在整理前背的背包,竟開啟手機燈光後,把手機自小莉後方從小腿處往上拍攝,但因手機碰觸小莉的腳踝,小莉驚覺遭人偷拍,立刻喝斥鄭男,並質問「你有在拍照嗎?請你刪掉」,鄭男回「已經刪掉了,不然我把手機格式化」,小莉才同意鄭男離開。

小莉事後擔心害怕鄭男沒有刪除不雅相片,又不想讓更多人受害,還是報警提告,鄭男在警方詢問和檢方偵訊時,說當時手機碰到小莉的腳踝,讓她有警覺,所以來不及按下拍攝鍵就被發現,否認有拍到小莉的裙底風光,但仍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不料,法院準備程序庭時,鄭男又承認有偷拍,到了審理時又翻供,說詞前後不一,鄭男辯稱,在準備程序是因為民事和解,希望案件趕快結束、改簡易判決,才會承認有拍攝成功,但他回去思考後,因為確實沒有拍攝成功,所以才翻供,律師也主張,鄭男向小莉說他手機有格式化,只是為了讓小莉安心,妨害秘密罪沒有處罰未遂,希望爭取無罪。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後,確認鄭男有拿手機往下蹲,靠近小莉的裙底,手機螢幕發生亮光,但是監視器距離較遠,無法辨識鄭男究竟有無按下手機的拍攝鍵,且考量鄭男已與小莉達成和解,因此判鄭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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