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選舉保證金損害經濟弱勢參政權 監委自動調查

▲▼監委紀惠容出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獨立評估意見發表會。(圖/記者李毓康攝)

▲監委紀惠容。(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我國選舉保證金的數額多寡討論多年,現行制度規定,直轄市長選舉為新台幣150萬元、縣市長20萬元、直轄市議員20萬元、縣市議員12萬元,不過,監察院今(8日)表示,《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參政權,然而有心參政的民眾因付不出高額保證金,遭中央選舉委員會不受理登記參選,損及《憲法》保障的人民參政權。監察委員紀惠容對此表達高度關切,已申請自動調查。

政壇討論選舉保證金制度多時,2018年歐巴桑聯盟有21位素人投入縣市議員選舉,堅持以小額募款的方式實踐小民參政,其中保證金便佔了候選人平均競選總經費的40%以上,而除了投入實質選舉的21位候選人外,另有2位候選人,因未繳交保證金而無法登記參選,以此向中選會提出訴願,遭駁回後依法進行行政訴訟,一審跟上訴審皆遭駁回,其於今年7月1日至司法院遞交聲請書,聲請大法官釋憲。

紀惠容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且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32條所定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預計及先期公告,由主管選舉委員會為之」。

紀惠容指出,今年中選會通過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50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但對於究中選會審議通過的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其訂定標準及審議機制為何?有無適時檢討調整?如何保障經濟弱勢者參政權益?有無相關協處措施?行政院有無善盡監督處理之責?等疑義,均有調查瞭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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