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接工作船兩度擱淺藻礁受損 監察院通過糾正台灣中油

▲▼桃園大潭第三接氣站、大潭發電廠空拍。(圖/記者林振民攝)

▲桃園大潭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圖/記者林振民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19日表示,中油三接工程工作船發生2次擱淺事件,造成藻礁受損,中油對停工浪高標準寬嚴不一,而且災害防救的預防機制不足,確有怠失,因此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所提的調查報告,糾正中油。

監察院19日上午發布新聞稿指出,中油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工程工作船2次擱淺事件,經過調查發現,中油任由承商採用不精準的免費海象預測軟體工具,進行海事工程施工準備,未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預先防範海氣象動態變化。

監察院說明,中油與廠商簽約時所訂的停工浪高標準較為寬鬆,無法即時反應瞬變的海氣象,導致施工中船舶斷纜、擱淺造成藻礁受損,事故發生後雖已要求承商提升海氣象預報系統,並增強船機的硬體改善,但中油對於停工浪高標準仍寬嚴不一,對於災害防救之預防機制不足,確有怠失。

監察院指出,台灣四面環海,受限於氣候、海流等因素,使得海上施工風險升高,而海難發生後的救援難度也高於陸上交通事故,因此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函頒「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應變處置。

監察院批評,中油不了解此機制,2020年3月28日東坪8號擱淺後,中油違反「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認為無工安、無環保事故,就不需通報國營會、海巡署、海保署、航港局等相關主管機關,導致拖延多時後,這些機關透過媒體才知道發生事故,輿論嘩然交相指責。

監察院表示,2020年11月20日昭伸26號擱淺在大潭電廠出水口處防波堤上,中油僅以跨部會緊急應變簡訊通報群組,通報各主管機關等作為屬補強作為,非屬正常通報程序。在這兩次海事案件,中油在航港局未審視脫淺計畫前,就以其他船隻先拖離事故現場,中油相關作為均核有失當。

監察院指出,中油三接工程發生2次海事案件,都造成藻礁受損。第一次「東坪8號」擱淺之海事案件,造成藻礁受損面積相當於5800平方公尺;第二次「昭伸26號」發生海事案件,導致藻礁受損面積約110.29平方公尺。

監察院說明,中油發生第一次海事案件後,未能及時檢討工區聯防機制,直到第二次發生海事案件後,經濟部為改善救援難度,要求三接工程作業期間,至少需要兩艘船以上、採團進團出,以備萬一發生狀況時互相支援,顯見中油對於施工船舶、機具管理未盡完善。

監察院表示,中油發生海事案件後,工程會雖已邀集相關機關分享其工程契約及施工經驗,然而台灣缺乏對於近岸工程風險案例的預防宣導與跨部會橫向聯繫機制等問題,行政院應督促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對於工程契約及相關演練,建立事先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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