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更名微型電動二輪車 立院三讀強制掛牌投保

▲ 10月交通新制上路 金山警加強「電動自行車」違規取締。(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電動自行車須掛牌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條文中的「電動自行車」字樣改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另外,本次修法也將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運具,正式納入「慢車」種類規範,未來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運具,可依地方政府自定的辦法行駛道路,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三讀條文規定,已領用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三讀條文明定,經型式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在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未經型式審驗合格的電動輔助自行車,在道路行駛者將沒入。

三讀條文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的牌照、牌照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經註銷仍行駛,或者牌照遺失不報請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明定,個人行動運具指設計乘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的載具。個人行動運具的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三讀條文規定,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運具,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另外,租賃業者沒有在租借微型電動二輪車或個人行動運具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式及道路行駛規定,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提到,使用經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醫療電動代步車及動力式輪椅,在人行道上行駛的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6公里,違者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 記帳士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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